消委會解釋:不收費就沒有保管的義務
本報訊 記者 戚耀琪、實習生 林穎、通訊員 陳才興 報道:逛超市要物品寄存是市民頭疼的問題。最近記者接到多宗投訴稱,超市要求顧客寄存物品其實也不保險,有超市甚至表示有“失竊不負責任”之說。市消委會負責人提醒市民,存包時要注意超市的告示,以防丟了東西沒得賠。
在多間超市里,記者均遇到這樣的情況,很多消費者不知是否應該存包。陳小姐告訴記者,現在逛街順帶會逛超市,但手里提著的商品容易引起超市誤會,覺著很不方便,她一般都會選擇寄存;但是聽說現在超市發生失竊卻不負責,讓她不知道如何是好。一位王先生則表示,他的手提包曾經在超市失竊,但超市卻對“貴重物品”不負責,自此他都堅決不存包,為此他也不止一次和商場人員發生爭執。
記者走訪了一些超市的工作人員,他們大多都表示失竊確實是個令人頭疼的問題,即使儲物柜有上鎖,但是仍有一些犯罪分子能通過多種手段配到鑰匙,即使是電子鎖,有時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安全;所以大多超市都貼上了失竊概不負責的告示,提醒消費者注意自己的財物安全。他們認為,超市提供儲物柜只是一種便民服務,而不是超市的義務。有一些超市因怕招惹麻煩,寧愿取消了儲物柜。
市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超市張貼有“貴重物品自行保存”告示,并且儲物柜不設立保管員,不收取保管費,實際上顧客僅是借地方保管,那么超市對儲物柜沒有保管的義務;如果超市收取了保管費,履行保管責任而丟失了東西則一般是需要賠償的。有些超市沒有告示,或者發生失竊時,有服務員、保安在旁卻不制止的,超市應該負有責任。因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超市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購物安全,若失竊時不作為屬于沒有履行義務。消委會專家提醒,超市也應加強保安的培訓,加強巡邏,并在多個顯眼的位置張貼告示;而發生失竊時,消費者也應及時呼叫,以獲得超市的支持,否則過了時效就很難判斷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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