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瓶費有霸王條款之嫌 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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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3日 07:08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
由四川省飯店與餐飲行業協會起草的《四川省餐飲業行規行約》已完成審議稿,并將于3月1日起施行。該“行規”第20條就引人關注的自帶酒水服務費問題作了明確的約定:餐飲企業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餐飲店,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一般按酒水價格的10%左右收取(2月22日《華西都市報》)。 從該行規的內容來看,有諸多有利于消費者的條款。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就第20條
首先,從物價管理的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餐飲企業如果以行規形式告訴顧客自帶酒水要收開瓶費,不屬于價格法中“明碼標價”規定的范疇,而且也不在高檔飯店、酒店應收10%—25%的服務費之列。 其次,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餐飲企業以行規形式“謝絕酒水”進而收取“開瓶費”,有不公平格式條款之嫌。 也有人從《合同法》角度指出,“謝絕自帶酒水”為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行為。要約是一個等待回應的條件,如果雙方就此達成一致,則明確了雙方權利和義務,形成“合同”。但該行規的起草并無消費者參與。而缺少消費者參與的行約行規,難以達成雙方都接受的合同,這也正是當今霸王條款泛濫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共管理的方向。 誠然,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商家自主經營的行為無可厚非,商家的權益也應得到保護。但任何一個行業行規都不能與國家的法律發生沖突。餐飲企業以行規明確禁帶酒水的行為,使得消費者選擇消費的權利受到了限制,并且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免除了商家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存在與相關法律沖突的地方,在此情況下加以“明確”,筆者以為欠妥當。而且,此規定也不利于消費者和商家以一種平和和現實的態度解決以至淡化這類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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