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商品房的投訴增幅在連續6年以兩位數字增長的背景下首次放緩,但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糾紛在2004年上升了24.5%。主要原因是開發商或銷售代理商設置如下陷阱坑害消費者。
-先收定金后要挾
以預售為名收取定金,而在正式簽訂合同時,強迫消費者接受其顯失公平的條款,如果不能達到迫使消費者就范的目的,則定金就會被開發商強行沒收扣押。
-隱瞞真相編賣點
有的開發商或銷售代理商為盡快回籠資金,故意隱瞞將房產抵押、轉讓的真相,或是做出虛假承諾、編造一些“賣點”欺騙消費者。
-改結構擴大公攤
任意改動房屋結構,任意擴大或縮小房屋面積,擅自改變公用場所用途。開發商交房時廣告宣傳與實際內容不符,而在合同中又沒有約定。公攤面積不明白,讓消費者分攤了不應當公攤的面積或多攤公用面積。
-延期交房不辦證
有的開發商由于資金嚴重不足或是經營不善,未能及時繳納土地轉讓金,導致消費者不能按時辦理產權證。有的開發商害怕承擔違約責任,在工程未經驗收或是未達到入住條件就辦理交房手續,致使消費者拿了鑰匙卻長時間無法正常居住。
(記者 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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