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最大毒奶粉案宣判 兩被告被判刑并罰金30萬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4日 07:01 人民網-江南時報 | |||||||||
昨天,曾經震驚一時的江蘇最大一起銷售劣質奶粉案在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正式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馬建軒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廖斯馳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兩被告當庭表示不再上訴,江蘇最大“毒奶粉”案終于落下帷幕。 A 鹽城揪出江蘇最大“毒奶粉”案
2004年的一天,在得到知情人舉報并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鹽城市質量監督執法人員強行打開一個倉庫的大門,眼前的情景讓他們大吃一驚,只見屋子里堆著小山般的奶粉。它們外包裝上印著“黑龍江八五八農場納科乳制品”字樣,分別是各類嬰幼兒奶粉、中小學生奶粉、中老年奶粉共20多個品種,共計1456箱。然而,細心的執法人員很快就發現,在這個不干膠標簽的下面,“汕頭市龍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一行字赫然入目。再打開紙箱,里面裝的全都是國家正在“通緝”的“美樂滋”系列奶粉。 令執法人員擔心的是,查獲的這批廣東汕頭產的“美樂滋”奶粉總共有多少流入到鹽城?又銷往何地何人?還有多少沒有追回?為防止殃及更多的老百姓,執法人員決定對出租倉庫所有物品進行徹底搜查。 現場查獲的殘缺賬本上記錄,僅2003年10月至12月間,就有4156箱33噸之多的“美樂滋”奶粉流向射陽、建湖、濱海、大豐、阜寧、興化、南通、如皋、啟東、泗陽、泰州、海安、沭陽等十幾個周邊縣市,銷售范圍之廣、銷售數量之多,全國罕見,令人觸目驚心。據統計,僅鹽城地區涉案“美樂滋”牌劣質奶粉就高達2217箱,案值29萬余元。 此時,在轟動全國的殘害嬰兒的“毒奶粉”事件中,江蘇省最大的一起銷售“毒奶粉”案已經浮出水面。 B 省公安廳列為掛牌督辦案 經連夜檢測,該批奶粉的蛋白質含量最高的為4.7%,最低的僅為2.8%,均低于國家標準5至7倍,甚至低于普通米粥的蛋白質含量。如果嬰兒長期服用此類奶粉,將會造成營養不良、四肢浮腫、生長停滯、免疫力下降等,進而并發多種疾病甚至死亡。為此,鹽城質監局執法人員奔赴宿遷、淮陰、南通、泰州、揚州等地,清查“毒奶粉”,短短5天,便查獲“美樂滋”牌奶粉1200余箱。 隨后,江蘇省公安廳將此案作為全省公安機關強化打擊“三假”犯罪掛牌督辦案件,要求必須全力偵破,并限期在2004年8月底前偵結。鹽城市亭湖公安分局負責具體偵破此案,對涉嫌犯罪的馬建軒、廖斯馳等人進行全國通緝。6月20日,追逃小組在廣東警方配合下,將廣東“美樂滋”奶粉在鹽城的總經銷負責人廖斯馳抓獲;7月30日晚,案發后潛逃的廣東“美樂滋”奶粉負責江蘇銷售的總經理馬建軒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機關抓獲,于8月8日被押解回鹽。至此,江蘇省最大劣質奶粉案的主要涉案人員全部落網。 C 檢方指控: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庭審中,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當庭對馬建軒、廖斯馳二人依法提起公訴,請求法院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檢方指控,2004年3月9日,被告人馬建軒明知“美樂滋”奶粉質量不合格,仍安排廖斯馳等人將存放該奶粉的倉庫從鹽城亨王集團公司轉移至鹽城市沙井頭附近,后又轉至鹽城市區開放大道128號,并同意廖斯馳等人繼續銷售。自2004年3月10日至2004年4月15日期間,被告人廖斯馳明知“美樂滋”系列奶粉質量不合格,在經被告人馬建軒同意后,仍向鹽城、連云港灌南代理商銷售,銷售金額合計102877元。另有貨值金額合計193174元質量不合格的“美樂滋”系列奶粉被質量監督機關查封。 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檢察院還指控,2004年3月10日至4月8日期間,廖斯馳在經馬建軒同意后,先后5次向射陽代理商沈某銷售不合格“美樂滋”系列奶粉計312箱,銷售金額41019元。2004年3月,廖在經馬建軒同意后,先后兩次向建湖縣代理商李某銷售不合格“美樂滋”奶粉101箱,銷售金額13352元;同月,廖先后3次向阜寧縣代理商洪某銷售不合格“美樂滋”奶粉116箱,共計15562元;同月,廖向濱海縣代理商陳某銷售不合格“美樂滋”奶粉132箱,共計19244元;2004年4月,廖先后兩次向連云港灌南代理商肖某銷售不合格“美樂滋”奶粉100箱,共計13700元。 此外,鹽城市質監部門還查獲未經銷售的不合格奶粉1456箱,貨值金額193174元。 D 判決:有期徒刑加罰金30萬 法院審理認為,馬建軒、廖斯馳作為汕頭龍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明知公司生產的“美樂滋”系列奶粉系偽劣產品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檢察院指控兩名被告人犯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馬建軒的辯護人提出銷售總額中有48158元的銷售產品缺少確認為偽劣產品的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該批產品雖因被銷售或銷毀等原因未作鑒定,但均系被告人所銷售的“美樂滋”系列奶粉,故可推定該批產品亦為偽劣產品,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馬建軒的辯護人提出查封未銷售貨值193147元不應認定為被告人未銷售庫存貨值的辯護意見,經查,該批庫存貨物系汕頭龍騰食品公司交由被告人進行銷售,后由于新聞媒體曝光及有關部門查處而未能銷出,屬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依法應以犯罪未遂處罰。被告人馬建軒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性質,經查明,二名被告人被汕頭龍騰食品公司聘用,以該公司名義銷售“美樂滋”系列奶粉,所得利益歸公司所有,其銷售行為系職務行為,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現龍騰公司因故暫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二名被告人作為直接責任人也應被追究刑責。 對于廖提出不確切明知所銷售的“美樂滋”系列奶粉是偽劣產品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認定廖具有犯罪故意的證據不充分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馬建軒及同案人張桂洪均證實曾告知廖斯馳“美樂滋”系列奶粉因質量不合格要被有關部門查處,廖斯馳在偵查機關也有交代予以承認,且為逃避查處,其與馬建軒等人將庫存貨物搬遷,說明廖斯馳主觀心態是明知的,對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建軒、廖斯馳銷售偽劣產品金額為296024元,其中有193147元產品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銷售,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另鑒于本案尚未造成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后果,二名被告人的銷售行為也系職務行為,且歸案后均對自己行為表示悔恨,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親屬也代其繳納了大部分罰金,故對二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并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對其宣告緩刑。 (本報記者 姜振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