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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仔告粵商索賠200多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14:10 南方都市報
劉德華訴稱肖像權被三方所侵,與兩出庭被告均同意庭外和解 本報訊 (記者 徐艷 通訊員 荔法宣) 認為某實業公司(家電生產、銷售商)、某影視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權,劉德華日前對這兩家公司以及產品銷售商陳某提起訴訟,索賠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20萬余元,并要求三被告在全國性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昨日,此案在荔灣法院開庭審理。 劉德華:降低肖像商業價值 劉德華訴稱,某實業公司生產、銷售的某系列家電(包括DVD、多媒體音箱、迷你組合音響等),使用了帶有劉德華本人大幅肖像的廣告圖片,廣告圖片的范圍包括DVD包裝盒、DVD機開機畫面、DVD機使用說明書及產品目錄冊等,并使用了“劉德華你是我的驕傲,(某品牌)你是我的自豪”、“2002劉德華你是我的驕傲演唱會,本圖片由廣州某影視有限公司提供”的廣告語以及劉德華的簽名等。 劉認為,該實業公司、該類產品在廣州的經銷商陳某以及某影視公司(肖像的圖片提供者)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降低了其肖像的商業使用價值,淡化了其肖像在社會公眾中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因此將這三方都告上法庭。劉德華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權,在全國性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及案件調查費等合理費用10萬元。 影視公司:海報獲著作權人許可 昨日庭審中,經銷商陳某未出庭。作為第三被告的某影視公司辯稱,其使用劉德華的宣傳海報已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有權授權他人在音像制品中使用劉德華的肖像,因此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實業公司:我們也是受害者 而第一被告家電生產商則認為,他們是經過影視公司授權使用了劉德華的肖像,其行為亦不構成侵權。該實業公司辯稱,他們也是受害者,公司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著作權協議,證明來源合法、清楚,而且他們并沒有從中獲利。他們還表示,該案不僅僅是肖像權的侵權糾紛,而是著作權、鄰接權的延伸。劉德華認為侵權產品是DVD包裝盒、開機畫面、說明書和產品目錄,但因為版權(著作權)確實已授權給影視公司,在著作權方面是成立的。該公司認為,肖像權已包括在著作權及表演者權利之間,既然著作權已授予影視公司,肖像權也一并授予。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不過原告及兩出庭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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