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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維權熱點:旅游服務投訴受關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8:20 每日經濟新聞

  記者日前從國家旅游局與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通報會獲悉,2006年全國各級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共接到39006人次的11570件旅游投訴,投訴人數占旅游總人數的0.025%。在正式受理的10465件投訴中,為旅游消費者理賠的金額達732.6萬元。被投訴的對象依然是旅行社、飯店、景點、餐飲、旅游交通、旅游購物等經營部門,其中投訴旅行社的案件占旅游投訴總數的61.62%。據上海市消保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旅游消費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導游素質低,服務質量差;二是旅行社擅自縮短游覽時間,取消景點;三是私自增加購物項目,與商店串通欺騙消費者;四是住宿、交通與合同約定不符。

  服務不規范 涉嫌虛假宣傳

  廣告含糊其詞、夸大宣傳:部分旅游公司的廣告宣傳中,住宿條件出現“準三星”、“相當于三星”等模糊用語;在價格上使用“豪華游”等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如,有的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籌劃的旅游景點描繪得惟妙惟肖,消費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卻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加重消費者責任,合同約定不公平。去年8-10月間,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上海、浙江、江蘇等9省市消協組織開展旅游服務消費體察活動。期間,有7.5%的旅游線路未主動與消費者簽訂旅游合同。而在合同約定中,出現了很多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旅行社自身責任和義務的現象。浙江省消協對12家旅游公司的相關合同文本進行調查中發現,普遍存在老人、小孩參加旅游加價300~800元的附加條款,這些“加價條款”涉嫌價格歧視,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另據部分消費者反映,很多旅行社未向消費者推薦旅游意外保險。“無險”出游給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埋下了隱患。一些地方發生游客游玩期間出現意外,最后無人對其財產、安全負責的事件,原因之一是旅行社未盡提醒義務,向消費者推薦意外保險。

  擅自變更約定 降服務標準

  盡管大部分消費者在出行前都與旅游公司簽訂了旅游合同,但在行程中,旅行社單方變更合同內容、降低食宿、交通、購物等約定標準的仍時有發生。

  住宿標準承諾不兌現。有消費者反映,旅游公司在廣告和合同中承諾的“五日四星”,實際變成了一天四星,其他的則成了三天無星;部分旅游公司在合同中承諾的“三星”標房,到頭來卻變成了“無星”旅館。

  購物安排過多,擠壓旅游時間。某旅游公司在合同中承諾是“純玩團”,但實際上每天要安排一至兩個購物點,并竭盡所能鼓動消費者購物。

  變更線路,景點縮水。部分旅游公司為了多賺錢,違反旅游合同上的有關約定,擅自減少景點,或變更為收費便宜的景點,或需要消費者掏錢的自費景點。

  非法營運車輛威脅安全,擾亂旅游市場。有不少消費者反映,在低價旅游中,旅游公司往往租用不合法營運的車輛,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存在重大隱患。非法運營車輛還私自拉客,擾亂旅游市場。

  景點強制消費屢見不鮮

  旅游過程中購買紀念品,是不少消費者的需要,但多數消費者對旅游公司推薦的定點購物場所存在不滿。據消費者反映,旅游定點購物場所的商家常以超低價、免關稅、

中獎、攀老鄉等形式兜售假冒偽劣商品,誘使消費者上當,有的甚至出現消費者在不情愿購物時遭到謾罵的情況。

  有消費者反映,因導游事先把游客的情況透露給了購物場所,致使經營者以老鄉身份欺騙消費者,聲稱1折出售的珠寶玉器,買回家后卻發現是假貨。

  出境游暗藏消費陷阱

  不少消費者反映,目前在一些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游中,存在以低價招徠游客,再將游客以“零接待費”或“負接待費”轉賣給境外旅行社,游客出境后被強迫購物,權益受損。

  隨著出境游旅客的增多,出境游以“零接待費”或“負接待費”形式經營的怪現象有蔓延之勢。所謂“零接待費”,也就是旅游行業中常說的“零團費”,即地接旅行社從組團旅行社得到的接待費為零,而“負接待費”則是后者還要向前者支付一定費用來“買團”,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落入“零接待費”、“負接待費”的旅游陷阱中。接團或買團的旅游公司,要靠游客購物的回扣、自費項目等收入,補貼食宿、交通等費用以及旅行社的利潤和導游的收入,消費者常常被迫被帶往購物點購物,旅游行為也因此發生了本質變化。有的接團旅行社不能按照出發地旅行社約定的條件辦團,違反當初對消費者的承諾!傲憬哟M”、“負接待費”等低價競銷行為,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旅游市場環境。

  案例

  游程表述不清顧客投訴縮景點

  案例一:2006年8月,消費者黃先生在一知名旅行社簽訂了海南5日游的旅游合同,事后投訴該旅行社安排的景點縮水,擅自增加購物活動等問題,其中景點縮水更是在報紙上曝了光,說該旅行社不承認有“山海奇觀”的景點,只是將山海奇觀作為一個形容詞在用,因此雙方關系鬧的非常僵,幾乎無調解可能。

  消保委點評:經辦人反復研究事情經過后發現,增加購物點的問題不能說是擅自,因為旅行社提交了一份所有游客簽了名的要求購物的申請,所以并不違反《上海市旅游管理條例》上關于不得擅自增加購物點的條款。而所謂的“山海奇觀”這一景點,只是在某報紙上稱存在,消費者提供的網上下載資料上介紹的是“海天奇觀”,并非“山海奇觀”。為了進一步查清事實,閘北區消保委特發函到海南省旅游局求證,結果該局書面答復無此景點,從而消除了消費者的疑慮,但同時經辦人在仔細查閱了雙方提供的材料后,也發現旅行社的游程安排表述不清楚,所謂的“山海奇觀”與“南山文化旅游區”之間用了一個頓號,而其他許多景點之間也有用頓號相隔的現象,確實起到了一定的誤導作用,容易讓人誤以為“山海奇觀”是一單獨景點。

  案例二:去年8月中旬,王女士參加了某旅游公司組織的貴州、張家界7天5夜游。在簽訂合同時,旅游公司承諾全程空調旅游車接送,用餐標準為每人每天40元,10菜1湯。可是到達目的地后,王女士發現實際情況是:接待用車全為當地

出租車,用餐標準遠達不到40元的標準,而且接待的導游連導游證都沒有,與當初的約定相去甚遠。

  消保委點評:旅行社與消費者簽訂了合同就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內容,提供相應的服務,并保證服務的質量。如在實際游玩過程中,確需更改服務內容,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并在取得消費者認可后才能變更,否則就應該承當相應責任。

  黃清燕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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