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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質疑如煙煙彈無害報告 庭審列出七宗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16:13 北京晚報
本報訊 今天上午,西城區法院審理了消費者宋先生訴如煙案。打假名人王海作為代理人訴訟北京某百貨公司及某藥店,訴訟事實是該百貨公司銷售的如煙產品說明書存在許多違法之處,有欺詐消費者的嫌疑。 由于王海人在杭州,他今天并未出庭。王海的助手、即本案原告宋先生獨自出現在原告席上。多家媒體的20多位記者擠滿了旁聽席。 作為被告之一的百貨公司認為原告購買如煙的發票上寫的是藥店,而不是百貨公司,將百貨公司列為被告是主體不合格。 在法庭上,原告出示了如煙的產品說明書,認為沒有標注如煙的不適宜人群,違反了廣告法。但藥店方面緊跟著出示了另一版本的如煙產品說明書,并認為原告出示的說明書版本比較早,如煙公司已經做了修改,如煙說明書已經沒有了“最佳替代”字樣。而里面的“不適宜吸煙者不適宜如煙”這句話是對如煙的不適宜人群的說明,因此不存在欺詐行為。如煙公司稱如煙的安全性是經過國家權威機構檢測的,證明如煙煙彈無害。但原告認為如煙產品中兩份證書的認證單位并不具備認證資格。 被告還出示了國內一家醫療機構的實驗報告,證明如煙煙彈無害。原告卻認為從對方出示的這份實驗報告中可以看出,如煙對人體是有傷害的。在法庭上,被告還引用了國內外多份醫學著作及學術報告,證明如煙的療法是科學的,對人體無害,但原告均表示了異議。 劉狄 如煙“七宗罪” 原告列出的7條訴訟理由,被媒體戲稱為如煙“七宗罪”: 隱瞞了煙彈主要成分尼古丁的成癮和致命特征;如煙戒煙功效未經臨床驗證;未經臨床驗證卻宣傳安全健康;隱瞞尼古丁療法屬于藥物療法大都需要醫生處方的事實和相關禁忌;產品說明書中宣稱如煙是“普通香煙的最佳替代品”,違反了廣告法;未經認證即宣稱如煙是綠色環保產品;宣稱如煙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戒煙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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