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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開出最大罰單 吉林石化分公司被罰百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 07:33 北京晨報
松花江污染事故開出最大罰單 晨報訊(記者 王大鵬)國家環保總局近日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發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這是有關法律賦予環保部門的最高處罰金額,同時也是歷史上實施的最嚴重的一次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環保部門可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15條第二款的規定,環保總局在分別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環保局和吉林市環保局后,直接對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實施了處罰。經調查核實,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明確要求嚴肅處理。 此外,記者還獲悉,環保總局在1月10日通報82個嚴重環境違法項目后,總局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隨即對貴州六盤水市兩個違法項目提出整改要求。17日,這兩個項目已停建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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