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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房地產:政策頻出 漲勢未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 17:11 中國科技財富

  僅僅控制價格不是房地產調控的主要方向,因為房價漲跌是供求關系決定的。若想房子降價或緩漲,只有增大供給。由政府來直接干預住房產品結構,其初衷是好的,然而政策的有效性值得懷疑。

  2006年的房地產市場經歷了政策頻出的宏觀調控。如果說2005年的房地產宏觀調控只是使出了金融和土地這兩個"雙節棍",那么今年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涉及面更廣,操作性更強,影響面也更大。

  然而,盡管調控措施頻出,全國房價卻沒有出現下降的跡象。截至06年10月,今年10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繼續上漲5.4%。10月,房價漲幅居前六位的城市分別是:北京10.7%;廈門10.5%;深圳9.9%;福州9.6%;沈陽9%;廣州8.8%。其中,北京房價不僅領漲全國,而且自2005年7月份以來,房價已連續15個月上漲。

  調控措施頻密出臺

  早在06年初,北京、廣州、深圳等地的房價就開始了新一輪的上漲,表明05年的宏觀調控使得投資性購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供應結構不合理和房價過高的問題仍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兩會以后,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

  2006年4月28日,央行全面上調各檔次貸款利率0.27個百分點,其中,5年期以上的銀行房貸基準利率由6.12%上調至6.39%;

  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上提出了促進

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六項措施("國六條"),包括住房供應結構、稅收、信貸、土地、廉租房和
經濟適用房
建設等方面;

  2006年5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國辦發<2006>37號),人稱9部委"十五條",對"國六條"進一步細化;

  2006年5月31日,國稅總局下發《關于加強住房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74號文件),對"國六條"中二手房營業稅新政策的具體執行問題予以明確;

  2006年7月6日,建設部頒發165號文件《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

  2006年7月6日,建設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166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

  2006年7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171號文件《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被業內稱為"外資限炒令";

  2006年7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

  2006年7月26日,國稅總局發布《關于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08號文);

  2006年8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一系列政策密集的出臺,以前所未有的姿態,給熱鬧的房地產市場帶來巨大震動。至下半年以后,市場觀望的氣氛也開始彌散。

  綜觀今年以來的房地產市場形勢,宏觀調控的主旨是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和穩定住房價格,調控的基本原則是"打擊投機、規范投資、調整結構、鼓勵自住"。相關政策相當注重供應和需求兩個層面的雙向調節,但總體感覺還是抑制需求的政策分量較重。目的是為了讓全國房市能有所退燒,特別是熱點城市如北京、廣州、深圳等城市的房價仍然持續高企,這是宏觀調控政策密集出臺的最主要原因。

  控制價格不是房地產調控的主要方向

  然而,如果把房價作為房地產市場調整的主要目標,就犯了前幾年政府直接干預股指走勢同樣的錯誤。因為政府進行的宏觀調控,目的是為熨平經濟波動的波谷,是著眼于經濟的總體走勢,如果把房價作為調控目標,是典型的政府直接干預單一產品價格的微觀控制行為,有悖于市場經濟基本原則。

  目前中國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應該說存在很多矛盾,有結構性的矛盾,也有體制性的矛盾,這些矛盾制約著我們很難把握住宅的供求關系。但是從本質上來講,房屋還是一種商品,既然是商品,其價格漲跌還是要由市場供求關系來決定的。僅僅控制價格不是房地產調控的市場主要的方向,在人們對住宅需求還比較旺盛的階段,價格很難降下來。之所以房價降不下來,說白了,還是供給太少,需求太旺盛。若想房子降價或緩漲,要么限制人們的購買行為,壓制需求,要么增大供給。

  從政府的角度來說,出臺抑制需求的措施比較容易,只要增大住宅的交易成本,增加購買難度,就可以抑制一部分需求。然而,這樣做短時間內可以起到抑制需求的效果,但隨著時間流逝,政策影響力衰減,這些未被滿足的需求必將釋放出來,并帶動房價報復性反彈。

  因此,要想抑制房價,政府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增大住房供給,減少買賣或租賃的交易成本。可以從買賣和租賃兩個方面,增大住房供給。有購買能力的,可以從新房或二手房市場購買住房,而沒有購買能力的,可以從租賃市場尋找安身之所。

  但是,政府的政策取向卻是嚴格控制土地供給,實質上加劇了供不應求的狀態,這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因為地方政府在一級土地市場上處于獨家壟斷的地位,減少供給才能獲得更大的壟斷價格。而中國地少人多的矛盾,更是給地方政府嚴格控制土地以口實。

  住宅市場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但是從住宅福利的角度來講,它又是政府必須干預的一個社會領域。從社會領域的角度來講,這種干預是必要的,但是必須注意干預的手段。

  調整住房供給結構能否得到落實?

  在眾多的調控政策中,調整住房結構、增加中小戶型的供給比率無疑是最重要的政策取向。根據九部委"十五條"規定,90平方米以下套型建筑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其基本出發點是要逐步解決和保障城鎮絕大多數群眾的住房需求。從調整住房結構出發,增加中小戶型的供給比率來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需求,并以此穩定房價,這與以往政策不同。

  然而圍繞90平方米中小戶型占到70%的執行目標,是針對單個項目還是總量,90平米的"套型建筑面積"究竟是指建筑面積還是套內面積,一直令業界爭論不休。"套型建筑面積"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為開發商試圖利用九部委十五條的模糊規定,把它解釋為套內面積,這樣就能把建筑面積把擴到100-105平米,而這距離中低收入家庭的購買力越來越遠。

  目前,大部分城市已經按中央要求出臺了《住房建設"十一五"規劃》,基本上都傾向于將"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需占70%"的規定定位于總量控制,而不是項目控制。有業內人士認為,這實際上為各地調控留下了余地。而限價房除了現身于青島、寧波等少數幾個城市外,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還難覓蹤影。

  由政府來直接干預市場產品的供給,意在增大供給,其初衷是好的,然而其政策的有效性值得懷疑。首先,政府控制住房供給結構,必然要賦予規劃部門一定的權利來審批開發商開發中小戶型的行為。這實際上是政府設立的一種新的"租",凡是有游說能力的開發商就可以多蓋大房子,沒有能力游說的只能多蓋中小戶型。

  從市場角度出發,房地產商最清楚什么樣的房子最賺錢,什么樣的房子賣得最快。開發商喜歡開發大戶型,就是因為有能力購買者對大戶型的青睞,這一部分真實需求還沒有得到完全大的滿足。如果這一部分需求得到了很好的滿足,必將出現大戶型賣不出去的問題,最終迫使開發商改變做法,增加中小戶型的供給。目前房地產市場大戶型和中小戶型都有需求,中低收入家庭偏好中小戶型,需求很迫切,對房款總價很敏感,因而對房價上漲怒氣很大。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一部分的需求不能靠開發商的恩賜,主動增加中小戶型來解決,也不能靠在政府的父愛主義來解決,最終,它只能依賴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市場供給的變化來解決。

  調控措施應當著眼長遠

  近幾年,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力度之大,政策之多,政策之集中,超過了任何一個時期,也超過了任何一個行業,然而,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政策的效果還有待時間的檢驗,房價與地價增長的勢頭并沒有有效抑制。

  應當看到,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續增長,國內房地產價格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上升的態勢。而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全球貨幣流動性出現過剩,人民幣升值不可逆轉,這些因素更加刺激了中國房地產價格的始終處于高熱區。

  房地產價格上漲難以遏制,關鍵是上漲的速度是否與GDP的增長速度相協調,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相協調,與社會總體物價指數的上漲相協調。長期而言,只要是房價的上漲速度低于居民收入的上漲速度,那么這種上漲仍然在合理的范圍以內。從金融風險控制的角度和按揭的償還能力分析,只要可支配收入保持穩定增長,收入增長速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增長速度,購房人在不出現意外的情況下,償還就沒有問題。

  相對于我國人多地少、資源制約、經濟高速增長的國情,按照市場價值規律,我國中心城市商品房的價格并沒有脫離實際需求,主要是短時間內價格持續增長超出人們的心理防線。

  由于住房建設中的結構性矛盾突出,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不完善,導致了當前的深層次問題,解決住房問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近年的房地產宏觀調控,充分顯示出我國房地產市場管理是被動的、缺乏前瞻性的管理,我們在一些問題的認識上還不是很清晰,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長期的思路還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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