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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衣草引發商標侵權案 心相印紙巾被索賠200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 10:31 新京報
“薰衣草”引發商標侵權案;被告稱“心相印”紙巾含薰衣草香料而非作為商標用 本報訊 (記者 李欣悅) “心相印”紙巾因為包裝上使用了“薰衣草”字樣,被擁有“薰衣草”商標專用權人李逢英告上法庭。昨日的庭審中,“心相印”方稱使用“薰衣草”幾個字只是為了說明成分和味道,為此雙方還特意打開了一瓶薰衣草香精,辨別和紙巾味道是否一樣,可得出的結論卻完全相反。 稱商標被侵犯索賠200萬 李逢英表示,其在2004年9月取得“薰衣草”商標專用權,經核準在紙手帕等紙制產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標,之后與兩家造紙企業簽訂生產許可合同,生產“薰衣草”牌紙類產品。 2006年4月,李逢英發現湖南恒安紙業有限公司委托山東恒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心相印”生活用紙系列產品,在其外包裝和內包裝的顯著位置,大量使用文字標志“薰衣草”,同他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 李逢英認為,這兩家公司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公開道歉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200萬元。 原被告聞香精結論相異 湖南恒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恒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稱,李逢英商標中的文字部分“薰衣草”是一種植物固有名稱,是常用的香料。“心相印”紙巾包裝標注“薰衣草”只是說明產品含有薰衣草,沒有將“薰衣草”作為商標使用。 為此,該代理人特意購買了一瓶薰衣草香精,試圖與原告出示的“心相印”紙巾做一味道比較。經法官同意,當庭打開了這瓶香精,在聞過之后,原告表示,兩者味道并不一樣,但被告則認為味道完全相同。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北京市一中院將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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