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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不成按揭5萬定金遭扣 兩大爭議法院支持買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 03:02 信息時報
法院認為房地產公司以此為由認定購買者違約沒依據,判決返還定金并支付利息 時報訊(記者 閆曉光 通訊員 汪澤洪 黎開穎)購房前要支付定金已是慣例,如果中途發現對方存在問題而導致購房合同不能履行,糾紛的焦點也就因此而常常集中在是否返還定金上。日前,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就公布了一起有關購房定金糾紛的典型案例,法官借該案提醒,不退定金或者要求雙倍返還定金需要先證明對方違約,但不是所有的合同未能履行都是由違約引起,因而需要具體分析。 按揭不成房產商拒退定金 瞿某與深圳市龍崗區一家房地產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簽訂認購書,同時交付了50000元定金。簽訂認購書后,該房地產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上午收取了瞿某的106000元首期購房款,可就在當天下午,公司又告知瞿某,稱他在銀行有不良信用記錄,不能辦理按揭手續。 瞿某遂于第二天要求返還首期款及定金,公司隨即返還首期款,但卻拒絕返還50000元定金。瞿某于是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返還定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幣1500元。而公司卻辯稱,認購書約定瞿某交付首期款的時間為2005年10月8日,而瞿某實際支付首期款的時間為2005年10月18日,此外瞿某也沒有辦理按揭貸款手續,因此不予返還定金。 兩大爭議法院支持買家 瞿某沒有按照認購書約定的時間付款,那么被告能否以此為由不返還定金?法院認為,依照認購書的約定,瞿某應于2005年10月8日支付首期款人民幣106000元,而瞿某于2005年10月18日才支付。但是,這期間公司并未因瞿某遲延付款而告知瞿某不需支付,反而在瞿某交款時予以接受還沒提出異議,公司當時給出的不退還首期款的理由是辦不了按揭貸款。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對首期款的支付期限做了變更,故公司稱瞿某遲延付款,沒有事實依據。 被告能否以瞿某不能按揭貸款違約為由不予返還原告的定金?法院認為,關于按揭貸款銀行,認購書只約定“由被告酌情安排”,屬約定不明,雙方并未約定按揭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深圳羅湖支行”。該行出具說明稱瞿某有不良信用記錄不予發放貸款,并不能說明瞿某不符合其他銀行的按揭貸款條件,故被告認為瞿某不能按揭貸款屬違約并以此為由不返還定金,沒有事實依據。 因此,法院判決瞿某主張解除認購書及要求返還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幣1500元,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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