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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賣假被判賠案發回重審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7:54 京華時報
承諾“假一賠十” 法院曾據此判決 家樂福賣假被判賠案發回重審(追蹤報道) 本報訊 (記者 裴曉蘭) 王女士發現從家樂福購買的翡翠手鐲有假后,將家樂福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兌現在收據上標注的“假一賠十”承諾。一審法院判決家樂福賠償王女士十倍貨款(本報4月12日曾報道此事)后,家樂福不服判決上訴。近日,二中院裁定撤銷了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去年3月,王女士在北京家樂福馬連道店內的珠寶專賣店花6000元購買了一標價為36800元的手鐲。銷售方開具了抬頭為“北京市金玉珠寶有限公司”的收據,上面注明“經理同意,假一賠十”,并蓋有“家樂福馬連道店現金收訖章”。王女士佩戴后發現手鐲掉色,經國家首飾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手鐲是處理品。為此,王女士將家樂福起訴至一審法院。 此后,一審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要求家樂福向王女士退還貨款并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家樂福不服,認為自己與王女士不存在商品買賣關系,還稱珠寶專柜已經出租給北京金玉珠寶有限公司經營,因此家樂福不應承擔責任,遂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認為,雖然王女士提供的收據上有家樂福店的現金收訖章,但雙方爭議之手鐲實際出賣方應為案外另一公司,該公司也承認爭議的手鐲是其銷售。家樂福實際上是出租給該公司經營場地和柜臺,并按雙方合同約定,統一收取銷售款,因此收據上才有家樂福的現金收訖章。因此,家樂福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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