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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出規定完全叫停商家最終解釋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9:39 經濟參考報
今后,商場、飯店不得再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來規避經營風險,剝奪消費者的權利。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北京市合同監督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中作了上述規定。 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解釋條款有時會誤導消費者盲目消費,往往只約定消費者的義務,卻把回旋的余地留給自己,實質是一種“霸王條款”。 首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商家聲稱的“最終解釋權”,對消費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這一條款與上述法律規定精神相悖,因而是無效的。 其次,依照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立法精神,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由于表意人的知識、經驗和判斷能力的關系,以及語言的不精確性,合同當事人的效果意思可能表達得不準確,從而引發爭議,這就需要對合同進行解釋,這就稱為“解釋權”。當事人之間無法解釋清楚時,則由仲裁機關或審判機關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以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此,“最終解釋權”應屬于仲裁機關或審判機關,商家并不具有這一權力。 因此,北京市叫停“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值得各地借鑒和推廣,完全取締和禁止“最終解釋權歸本店”的違法現象。(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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