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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處方有回扣 醫生屬受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5:20 大洋網-廣州日報

  本報訊 據《法制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裴顯鼎昨天在“反商業賄賂高峰論壇”上說,國有醫院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取藥商回扣的行為,屬于“從事公務”,以受賄罪論處是沒有任何疑義的。但在裁量決定刑罰時,可以綜合考慮諸多情節,作出適當的裁決。比如,在自查自糾階段由本人自己承認的,可考慮免予處罰。

  處方行為屬“從事公務”

  據介紹,國有醫院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開單提成”收取藥商回扣的行為,其定性涉及國有醫院普通醫生的身份和開處方行為的屬性問題。對此,法學界已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處方權是醫院藥品管理權的延伸,處方行為對國有單位的藥品采購、銷售和民事責任承擔有直接影響,屬“從事公務”,其利用處方權收受藥商的回扣,構成受賄罪。另一種觀點認為,處方權是一種私權利,開處方收回扣不屬于從事公務的行為,不能按犯罪處理。裴顯鼎同意第一種觀點。

  受賄后用于公益不一定免罪

  眾所周知,商業賄賂早就是醫藥行業推銷產品的常規競爭手段,推銷人員一般按

藥價的5%到15%的比例給醫務人員回扣。據有關部門測算,醫藥行業由于商業賄賂每年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達7.72億元,約占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的16%。

  裴顯鼎還談到一個敏感問題,即一些人接受賄賂后又將之用于公務、公益支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裴顯鼎認為,對于這種情況,既不能簡單地因其“公用”結果而一律不定罪,也不能簡單地因其非法收受財物行為已完成而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他強調,只有在被告人將財物用于公務或公益性支出時公開了此筆財物的來源或性質的,才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私自將收受他人的財物用于公務或公益性支出而未予公開的,就只能在量刑時作為從輕情節考慮,而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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