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詐騙花樣翻新 靠法院強制力運作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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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6日 09:56 法制日報 | |||||||||
貌似正常官司 背后暗藏手腳 靠法院強制力 兵不血刃得手 編者按 民事訴訟詐騙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種新動向,而且有發展蔓延的趨勢。一些人利用民事訴訟中各種程序的特點,通過制造假證據、隱瞞事實、制造假債務、惡意串通等
面對那些屢屢得手又隱蔽在法律裁判保護下的訴訟詐騙“能手”,有學者稱,這是現實版的“蛇吞象”,是現代版的巧取豪奪。如果任由這種情況發展下去,不僅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法官在人民心中的尊嚴與威信,更對整個社會誠信的建立和弘揚帶來極其消極的影響,對實現和諧社會目標的負面作用更是不可低估。 目前,我國現行相關立法尚不完善,法律、司法界對相關問題尚存爭議;實踐中,各地法院對相關問題的認識、態度各異,所以采取的處理方法也大不相同。但是,有證據表明,民事訴訟詐騙的現象還在不斷發生著。 面對如此狀態,盡快出臺相應的司法對策,防范和遏制這種行為的發展蔓延,已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本報今天刊登記者采寫的相關報道,希望全社會對此類問題能夠引起高度重視。 動向 本報記者 王斗斗 方萌傻了,她用手掐了一下自己的胳膊,這不是在做夢。 面對上門執行的法官,面對要賠償3萬多元的敗訴判決書,面對一張真假難辨的借條,面對原告的名字竟是她的前男友林洋,方萌百口難辯。 “自己從未向林洋借過錢,哪來的借條?”滿腹委屈的方萌無奈來到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申訴。 2006年1月,隨著鑒定中心對借條的鑒定,案件的真相浮出水面:原來,林洋采用掃描、臨摹技術,假冒方萌簽名偽造了借條,又利用她賣房后戶口暫未遷移的時間差,致使她收不到法院傳票,法院只能公告送達并作出缺席判決。 “林洋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訴訟詐騙。”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告訴記者。訴訟詐騙是司法實踐中的一種新類型案件,一般是指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通過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欺騙法院,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并依據該判決騙取財物或者免除自己的債務。 訴訟詐騙花樣翻新 近年來,通過民事訴訟詐騙發財的“歪招”,在我國正越演越烈,手段可謂花樣翻新。一些人得手了,在一旁偷著樂;一些人被發現了,有的被司法拘留,有的卻毫發未傷。 記者通過采訪,將已經被發現的做法作了大致概括。 捏造事實欺詐型 一方當事人故意偽造、編造證據,或者明顯沒有證據而捏造和虛構案件事實,試圖通過訴訟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 案例回放:2005年7月,已經在自己的別墅里住了10年的張英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告陸野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才是別墅的真正主人,張英只是臨時租住。原來,張英于10年前從陸野手中買下一塊宅基地,出資建造了別墅(無產權證)居住至今。陸野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他出資12.8萬元建造別墅的收條,上有張英的親筆簽名。張英承認簽字是真實的,可她從未收到過這筆錢。最后,法官發現了真相:收條是經過精心拼接粘合而成的,是陸野利用張英以前提供的其他簽名材料偽造的。 惡意逃避債務型 因欠債被告上法庭后采取編造事實、提供虛假證據、阻礙執行等手段,達到擺脫債務或減少債務的目的。 案例回放:2005年10月25日,江蘇省宜興法院周鐵法庭同時受理了兩起巨額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蔡元和鄧斌分別訴稱被告宜興保溫廠曾向他們借款100萬元和120萬元,現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擔逾期利息。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借貸事實均不否認,被告也同意償付借款,雙方愿意達成調解協議。但法官總覺得有點蹊蹺。 經過調查,法院查明被告因另一起貨款糾紛,已經敗訴,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這起官司完全是當事人虛構借款事實,企圖逃避債務的行為。 玩弄技巧獲利型 當事人明知自己的主張不是事實但試圖利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對方證據不充分或對方失誤等,故意擾亂視線,歪曲事實,使法官在認定事實時陷入錯誤,從而達到對方敗訴自己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案例回放:河南省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田強于1999年11月退出該公司。2001年5月,社會人員李鳴拿著一份自稱和該公司于1999年4月簽訂的售房合同及收據起訴該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退還所收房款17萬元及其利息。田強冒充該公司簽收了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審理時,該公司因此未能出庭。法院缺席判決該公司返還李鳴房款17萬元及其利息。判決生效后,法院強制執行時,該公司才知道這場官司。 相互串通欺詐型 一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有意影響、歪曲事實甚至黑白顛倒,導致法官作出錯誤的裁判,間接地使部分當事人受到侵害。 案例回放:2005年1月21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王志訴稱宜興市陶都進出口公司欠他現金95萬余元,被告對此事實當庭承認。開庭僅15分鐘,雙方就達成和解協議,并到銀行辦理了交接手續。幾分鐘后,案外人黃文打電話給主審法官,稱被告賬上的錢是他暫時放在被告的賬上的,原、被告是串通好了利用訴訟將這筆錢劃走。經過法院調查,認定原、被告雙方訴訟詐騙,對雙方予以拘留。 串通法官牟利型 一方當事人與法官串通,相關司法機關的內部人幫助出主意、做手腳,甚至利用法律規定的模糊地帶和不完善的地方,通過貌似正常的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采訪中,幾位受訪者,無論是法官、負責民事行政案件監督的檢察官,還是律師,都不約而同地提到本報6月20日5版《院長和老婆打官司國有醫院大樓成私產難道是“蛇吞象”的現實版》那篇報道。他們隱諱地表達了同一個意思:法官整天審案,想騙過法官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還有律師、當事人的監督,還有內部的一些關口。但一些人之所以能一路兵不血刃,順利得手,背后的原因很復雜,業內人大多“心知肚明”,只是,很多事情無法公開披露。搞法律的要講究證據,況且,查找證據也非常困難。另外,一句“對法律有不同理解和認識”也會將一切掩蓋過去。 法律“瘸腿”拿訴訟詐騙沒轍 緣何如此多的人來“鉆營”法律的空子?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指出,訴訟詐騙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的“先天不足”。對此類訴訟行為如何處罰?我國現有的法律力不從心,甚至有空白。 實踐中,訴訟詐騙行為人一般僅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即使法院查明了有關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也只能對其作出“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由于缺乏懲治力度,行為人的投機心理更加膨脹。 這位法官說,除了法律“瘸腿”的原因外,還有多種因素。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缺乏應有的防范意識,如不注意保存合同,簽名時粗心大意,對印章使用保管不善等。個別法官未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如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審查不嚴,不按法定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缺席判決等。 他告訴記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應受理,缺乏對案件的實體審查。規定避免了當事人的“投訴無門”,卻為少數不懷好意者開了“方便之門”。 如何制裁披著羊皮的狼 通過制造假證據、隱瞞事實,騙取法官的信任,這些披著“羊皮”的“狼”在法庭上,堂而皇之索取自己的所謂“合法權利”,背后卻借助司法權謀“黑心之財”。 “針對訴訟詐騙行為產生、發展的現實,在現行立法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采取相應的司法對策予以防范十分必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吳在存說。 強化法院主動調查職權 吳在存認為,應適當強化法院職權,對涉及公益性較強的訴訟案件,法院應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特別是當懷疑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串通欺詐可能時,應加強職權調查。尤其對三方訴訟、群體訴訟和非具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參加訴訟等案件,是否存在訴訟詐騙要特別予以關注,必要時可將相關情況向利害關系人進行通報,以防訴訟詐騙的發生,避免誤判。 增加罰款數額并完善刑法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教研室主任宋朝武認為,訴訟詐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如企業停產、破產等,應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等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如何追究卻無相應規定,刑法亟待完善此方面內容。 另外,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這種罰款數額顯然過低,必須加大懲罰力度。”宋朝武說,即使對訴訟詐騙不能以犯罪論處,也要在經濟上予以相應制裁。 引入精神賠償制度 吳在存認為,在不違背現行立法原則的前提下,應賦予受害人一定的司法救濟權。對于因詐騙受害、權利將受侵害的第三人,可考慮將其視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使其有權提起訴訟,有效對抗和防范訴訟詐騙行為。 “訴訟詐騙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僅包括財產上的,還包括人身精神上的,應引入對受害人的精神賠償制度。”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強調說。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