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4月17日電(蘇杰、鄭良)購房者購買了兩間店面房并進行了裝修,半年后房屋屋面出現滲漏水,這是房屋的工程質量問題還是購房者裝修不當引起的呢?由于開發商拒不配合建筑工程質檢部門檢測,導致漏水原因無法查明。福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開發商負責修復漏水屋面,賠償購房者裝修費用和因漏水不能出租店面的租金損失。
1996年12月,吳先生向福州某開發商購買了兩間臨巷店面,并對店面進行了裝修。
半年后,店面出現屋面漏水現象,吳先生向開發商反映情況后,開發商也派人修理了好幾次,但漏水現象始終存在,這也使得吳先生在購房后一直不能將店面租出去。
2003年12月,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修復房屋、賠償裝修費用和租金損失。開發商則認為,整個工程已經通過質量驗收,不存在質量問題,有《竣工驗收證書》為證,房屋出現漏水是吳先生裝修不當所致,開發商根據協議只在一年保修期內承擔維修義務,超出期限則不屬于保修范圍,不承擔責任。
由于雙方對店面出現漏水的原因存在爭議,根據吳先生的申請,法院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店面進行質量檢測。在檢測中心要求開發商提供工程原設計圖紙等相關材料時,開發商拒不提供,導致房屋漏水的真正原因無法查明。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開發商持有相關證據但拒不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據此,法院認定房屋質量問題由開發商的原因引起,開發商應承擔店面修復責任,同時賠償吳先生裝修店面的費用18745元、店面因漏水不能出租的租金損失4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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