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協支持起訴果農獲賠案(果苗)
[案情簡介] 2003年春季,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胡家務村胡德生、張國紅等9戶果農從魏擁軍雇傭許德為其管理的桃園購買“大久保”桃苗5030株,并于當年栽種在各自果園里。到2005年春天桃樹開花時,他們發現所種桃樹并非“大久保”品種。經辨認其當初所購買的桃苗為假冒品種,許德本人亦證實此非“大久保”品種。九果農要求賠償,但出售方拒絕
賠償。九果農遂于2005年2月16日投訴到平谷區消協。平谷區消協經多次調查,聘相關農藝專家鑒定,與魏擁軍數次交涉,魏不接受調解。故平谷區消協依法支持九戶果農起訴,并提供第一手材料,幫助聘請律師,進行損失評估等。2005年6月3日北京市平谷區法院一審判決九戶果農勝訴,獲賠經濟損失共51.3575萬元。后出售方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案件點評] 中央退耕還林的政策正在農村廣泛地的實行,栽種果樹等經濟作物是退耕還林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保護果農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十分重要。由于一般果農對果樹的品種并不具備專業的鑒別能力,這就要求經營者必須嚴于律己,依法經營,不得經營假冒偽劣種苗,從源頭上保障果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出售未經審定種子退賠案(種子)
[案情簡介] 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鎮滿伯生等8戶農民消費者于2004年10月先后從經營者郭維旺處購入“京46號”小麥種子播種。到2005年收割時,發現麥穗上部多為空穗,認為是種子有問題,于是找到郭維旺要求賠償損失。郭維旺以空穗是因氣候原因造成而拒絕賠償。于是八農戶投訴到區消協。平谷區消協經過調查,了解到該種子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定,依據《種子法》規定,未經審定的種子不得銷售,郭維旺出售未經審定的種子的行為違反了《種子法》,并且給農戶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經過消協多次調解,經營者郭維旺最后同意賠償8戶農戶的經濟損失共8640元。
[案件點評] 進行農作物新品種的推廣必須經過行政許可,《種子法》第十五條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但是在現實的種子市場中,卻往往有些經營者違法經營,將未經過審定的種子品種違法銷售給農民,從而給農民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本案的意義在于警示種子經營者,必須嚴格依法經營,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柑橘樹枯死案(化肥)
[案情簡介] 2004年12月,湖北省宜昌市金王農藥有限公司石板分公司負責人汪道新從宜昌市港窯路某農資批發部購進12000公斤標注為“四川川豐復合肥廠柑橘專用肥”的化肥,分別銷售給石板村35戶柑農。2005年2月,使用了該品種化肥的柑橘園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柑橘樹枯死現象。心急如焚的村民們一方面向設在村委會的宜昌消協東山分會石板村維權站負責人龍學建(石板村委會主任)投訴,一方面找汪某反映情況,要求賠償損失。石板村維權站龍學建立即著手調查,化肥經銷商汪某深感事態嚴重,火速與該批化肥供應商宜昌吉合農資銷售有限公司取得聯系。2005年6月9日,在宜昌市東山消協分會石板村維權站的主持調解下,窯灣鄉石板村35戶因使用問題化肥而遭受嚴重損失的村民從化肥經銷商手中獲得了總額為268961元的賠償。
[案件點評] 化肥是極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在農業、林業生產中被廣泛地使用,其對農、林作物的生長起到不可或缺的輔助作用。正是因為其重要,所以一旦化肥出現問題,也極容易對農作物造成危害,本案即是一例。本案的意義在于警示經營者,化肥應用廣泛、關系重大,必須嚴格依法經營,保證化肥的質量,保障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操作不當玉米苗受損案(化肥)
[案情簡介] 2005年4月29日,湖北省消委接到省信訪辦電話通知,武漢市蔡甸區消泗鄉300多戶農民的3000多畝玉米苗被復合肥燒損,因損失巨大,索賠受阻,20多位農民代表正在省信訪辦上訪,如問題得不到解決,準備到省委、省政府繼續上訪。省信訪辦要求省消委出面調解,做好農民代表的情緒穩定工作。省消委接到電話通知后,立即依法受理了這起涉農消費糾紛的群體投訴案件。受理投訴后,省消委通過實地調查,了解到300多戶農民的3000多畝玉米苗受損,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在播種時未按復合肥說明書說明操作,致使部分玉米種被復合肥燒壞,使3000多畝玉米地嚴重缺苗;同時復合肥生產廠家對復合肥的使用宣傳和技術指導也不到位,對3000多畝玉米地嚴重缺苗也負一定責任。省、市、區三級消委依據《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蔡甸區信訪辦、消泗鄉黨委、鄉政府參與下,組織相關人員、農民代表、廠方代表、經營者代表參加協商調解,三級消委堅持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又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正當利益的宗旨,通過多次協商調解,使這起涉及人員多、受損面積大、案值大的涉農消費糾紛投訴案得到了圓滿解決,生產者(經營者)心悅誠服地同意拿出14萬元作為對受損農戶的補償,在三級消委的監督下,雙方代表在調解協議上簽字。
[案件點評] 此案突出的展現了消協組織在為政府分憂,維護社會穩定及時妥善地處理農民群體性上訪事件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本案也警醒農民消費者,要嚴格依照生產資料的說明書要求,科學地進行農業生產。同時也警示經營者,在銷售科學技術含量較高的生產資料時,必須清楚明確地提醒和告知消費者相應的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損失。
五、偽造種子生產日期造成農戶減產索賠案(種子)
[案情簡介] 2005年9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寺嶺鄉天南村米家義等15戶村民集體向消委投訴: 2月份在寺嶺鄉農技站購買“川豐6號”水稻種后播種,到了收割時發現水稻大面積減產,損失慘重。受理投訴后,巴州區消委會立即派人趕往天南村進行現場調查,經過多方查證,最終查實:天南村 15戶農民購買的“川豐 6號”種子系寺嶺鄉農技站在四川省巴中神州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種業公司)以每公斤18元的價格購進。此種子本是2003年生產的,但種業公司擅自將生產日期偽造為2004年8月。這些改頭換面后的陳種被寺嶺鄉農技站以22元/公斤的價格對外銷售了35公斤,最終流入到天南村15戶農戶家中,其播種面積共計33畝。巴州區植保質檢站對寺嶺鄉天南村水稻減產的調查意見中認定此次減產比正常平均畝產450公斤減少了300公斤。
對此涉農消費糾紛,巴州區消委會依法主持調解,雙方于2005年10月24日達成調解協議:種業公司給15戶受損村民一次性賠償現金一萬元,并當場將賠付款交到受災農戶手中。同時,種業公司因其違法行為,被工商部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865.00元,并處罰款1432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 本案是經營者偽造種子生產日期,違法銷售,從而給農民造成損失的案例。此類違法銷售行為在涉農案件中多有發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生產日期是種子等農產品極為重要的質量保證之一,如果過期,則極有可能給種植農戶造成重大損失,因此,這類違法行為對農戶危害極大,必須嚴歷打擊,大力制止。本案中的違法經營者最后不但進行了經濟賠償,也被行政處罰,這就警示了經營者:違法經營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除草劑造成上萬畝減產賠償案(農藥)
2005年7月5日,16戶農民聯名到托里縣消協投訴,他們使用四川利爾化工公司生產“畢克草”牌除草劑只開花不結果,造成大面積油菜絕產,縣消協一邊展開調查,一邊向地區消協報告。接到報告后,地區消協立刻趕往托里縣展開調查。地區和縣消協首先對除草劑樣品、油菜樣品封存備檢,全面清查經銷商的銷售臺賬,查清“畢克草”牌除草劑進銷的具體流向;核定受災面積,迅速查清托里縣受害面積265畝。在調查中,又發現使用美國陶氏公司生產的同樣化學成分的“龍拳”牌除草劑,造成1412畝油菜受到損失。由于案情重大,地區消協迅速通知塔城市、額敏縣和裕民縣消協,同時展開調查。額敏縣消協根據經銷商康地公司額敏分公司銷售臺賬,查明“畢克草”牌除草劑分別銷往了塔城市、額敏縣和裕民縣和農九師五個團場178位農戶,受災面積達7000余畝。在調查中,額敏縣消協迅速查明了受害的原因。由于塔城地區種植的是芥菜型油菜,而此除草劑的主要成分是二氯吡啶酸,二氯吡啶酸對芥菜型油菜結果有明顯的抑制作用,使用后芥菜型油菜不結果,是造成減產的主要原因。生產廠和經銷商在使用說明上都沒有專門的標住和說明,存在著明顯的過錯。在全面核實受災面積后,消協代表塔城地區北四縣194戶農戶和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了艱苦的調解,最終四川利爾化工公司按受災面積7265畝、每畝245元賠償,共賠償1,779,925元;使用美國陶氏公司生產的“龍拳”牌除草劑81戶農戶種植的5912畝油菜得到836,140元的賠償,兩項合計2,616,065元。
[案件點評] 化學農藥在農業生產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農民通過使用化肥、農藥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增加了收入,實實在在的體驗到科學技術帶來的幸福與收獲。然而,不負責任的生產、銷售不合格或不規范,特別是不明示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和禁用警示,同樣會給農民帶來災難性的打擊,這對于靠天吃飯的農民來說,無異于遭受了一次人為“天災”。本案告誡生產經銷企業要從本案吸取深刻教訓。
七、拖拉機使用性能糾紛案(農機)
2004年5至6月份,額敏縣消費者協會陸續接到某品牌804拖拉機用戶的投訴,反映該拖拉機在工作期間存在發動機高溫、液壓提升系統不靈及機器電路故障等現象,51戶農機戶聯名向額敏縣消協進行了投訴,投訴額達284.2萬元。
額敏縣消協接到投訴后,在額敏縣委、政府的關注下,經縣消協和農機部門共同調解,農機戶與生產廠家于2004年7月達成協議:1、延長該拖拉機的“三包”期;2、生產廠家對該品牌804拖拉機進行技術改造。改造后的拖拉機在秋季耕種中,仍然達不到耕種要求。9月初,29名該拖拉機用戶再次向額敏縣消協投訴,要求退車。經有關專家認定,認為拖拉機工作效率差是由于當地土壤比阻較大造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該拖拉機在塔城地區銷售,就應達到當地耕作的要求,在銷售時,生產廠和銷售者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給農機戶提供拖拉機耕地的適應性技術說明,及在什么條件下的土地拖拉機使用效率正常。此型拖拉機在當地沒有進行過適用性實驗,就進行批量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推廣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這么多的拖拉機出現同一問題,說明此型拖拉機存在著使用性能的質量問題,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通過消協和農機局的努力,廠家同意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意見,簽訂了退車及補償協議:一、廠家為16戶達不到退車條件的拖拉機,每臺賠償8.7萬元的賠償金;二、退貨的13輛拖拉機每輛車按出廠價扣除5000元的折舊費,銷售商將13輛拖拉機利潤15.6萬元全部退還給農機戶,13輛拖拉機共計退車款120.9萬元。
[案件點評] 農業機械是富裕起來的當代農民為農業擴大再生產進行的投入,其目的是希望通過農業機械化設備的普及更進一步解放農村勞動生產力,增加收入,不斷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正因為農民對農業機械的大量需求,農機市場呈現出形勢一片大好的發展勢頭。然而,許多生產企業不注重農村的特殊環境與條件,盲目上馬、粗制濫造、缺乏對農民使用農業機械化設備的調研指導,給農民在購買和使用農業機械造成重大損失的事件頻頻發生。本案對農機生產經銷企業具有現實和深遠的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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