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2月2日電 (楊金志 胡海容) 新買的手機,用了不到一年就發生故障,商店同意退貨,卻要求顧客支付電池等的折舊費600元,這合理嗎?近日,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因手機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消費者無需支付附件的折舊費。
施先生于2004年9月26日在上海某百貨公司購買了價格為3270元的諾基亞6600手機一部。但用了1年不到,至2005年7月手機便發生了故障,施先生為此去專賣店維修3次,卻修
不好。百貨公司遂于2005年10月8日為施先生調換了同型號手機主機一部。但調換的手機在使用中還是有質量問題,經諾基亞客戶服務中心檢測,發現手機不讀內存卡。
施先生遂與百貨公司協商要求退貨,百貨公司則表示同意退回手機主機,但卻稱手機的電池板、充電器、內存卡和耳機已過“三包”期,要求施先生支付折舊款600元。施先生不同意,向市、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消保委也進行了調解。但終因雙方對手機附件的折舊費金額意見不一,致調解不成。2005年12月,施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百貨公司退還手機款3270元,并表示愿意支付手機電池板的折舊款1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質量問題致使施先生無法正常使用手機,故施先生要求退貨的訴請并無不當。現該手機在保修期內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由于電池板、充電器、內存卡和耳機屬于該手機的附屬物,僅能與此型號的手機同時使用,百貨公司要求施先生支付手機附件的折舊費600元,顯屬不妥。至于施先生自愿支付手機電池板的折舊款100元,與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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