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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里高速路收費5元 博士起訴了律師再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7日 09:56 法制網

  博士訴后律師訴 訴了一案又一案 司法建議這家法院發完那家發 高速路收費標準還要扛多久

  本網記者 王斗斗

  1.4公里高速路竟然收費5元?離開收費站的胡鳳濱律師怎么想都覺得這不合理,最終
他又選擇了當一回原告。被告還是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2005年12月30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胡鳳濱律師的起訴。

  原告訴稱,2005年11月12日,原告乘坐一輛出租車從北京五環路經上清站下入2站收費站進入八達嶺高速公路,并于清河北站在交納車輛通行費5元后駛離該高速公路。原告認為,從五環路上清站下入2站到清河北站距離僅1.4公里,收取車輛通行費5元的價格明顯過高,其收費價格遠遠高于北京市現行各條高速公路的平均收費價格0.5元/車/公里的收費標準。同時,該收費違反了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顯失公平,是依法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變更清河北收費站的收費合同,返還其人民幣3元。

  在剛剛過去的2005年,因為高速路收費問題引發的訴訟頻頻見諸報端,本案的原被告雙方此前也有過一次交手。在那起案件中,作為原告的胡鳳濱律師輸了官司。此案中誰將最終落敗尚不可知,但不能否認的是,這起在歲末提起的訴訟已經將“高速公路收費”話題帶到了2006……

  兩律師各起訴兩案皆敗

  胡鳳濱第一次起訴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案起首都機場高速路收費。那一天,胡鳳濱乘

出租車去首都國際機場。他從三元橋進入機場高速路。因臨時有事,從楊林大道出口離開高速路,為此交了10元高速費。半小時后,胡鳳濱又從楊林大道入口處進入機場高速路,行駛1000米左右到達天竺收費站時又被收取了10元高速費。胡鳳濱認為,高速路按次收費不合理,于是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第二次收費,返還人民幣10元及停止不合理收費行為。

  法院認為,首都機場高速公路天竺、楊林大道等車輛通行費收費站的設立,沒有違反市政府有關規定,而高速費的收取也符合北京市物價局有關通知,由于計次收取車輛通行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這一計價標準政府已經向社會公示,收費站內也是明碼標價。因而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收費行為不違法。胡鳳濱在公示后仍然選擇走機場高速,就代表他是自愿接受服務,也同意接受這里的收費標準,駁回了原告胡鳳濱的訴訟請求。

  在胡律師之前提起過訴訟的律師還有龐標。

  招惹龐標的是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擁堵,從北京趕往天津的龐標用了近兩個小時才走完70公里的路程,但高速費卻一分也不能少交;氐奖本┖蟛痪,龐標將華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大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造成車輛擁堵的原因系因發生

交通事故這種不確定因素引起,華北高速在事故發生后按照交通管理部門的指示采取了措施,發布了交通管制警示信息,對造成車輛擁堵的事實主觀上沒有過錯。京津塘高速公路標準系按照政府物價部門關于調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制定,不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因此,原告龐標要求返還一半車輛通行費12.5元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致歉博士選擇和解

  與兩位律師不同,法學博士宋德新選擇的結案方式是二審和解。

  2004年7月30日,正在中國人民大學就讀法學博士的宋德新和朋友駕車前往河北中牟縣。他們從鄭州滎陽站入口處進入連霍高速公路,然而在從滎陽到中牟的僅62.18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有6處路面正在維修,原本只需半小時的路程,宋德新一行竟花了1個多小時才走下高速路。2004年8月4日,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為由將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1月19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連霍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維修,經過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河南省交通廳的審批,并已向社會發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原告在此情況下仍然選擇從該路段通行,應視為與被告達成合意。另外,高速公路的收費標準是政府物價部門制定的,不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因此,原告認為“高速公路不高速”而要求被告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10元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宋德新提出上訴。10月11日,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雙方當庭和解。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對因路面維修給一審原告帶來的不便表示歉意,宋德新放棄10元錢的賠償要求。

  高速費不該一價定終身

  高速公路收費不該“一價定終身”!律師張浩然打了一個比方,各大超市經常舉行商品降價活動,原因之一就是這些促銷商品即將超過保質期。顯然對于這些有瑕疵的產品,消費者必然以“折扣價”拿到手才覺得公平,這和“高速路不高速”就該視情況調整收費價格是一個道理的。

  “掏了買名牌貨的錢,得到了一個地攤貨。這和70公里的路走了近兩個小時還照交高速費是一個道理,誰也不愿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速公路是一種商品。過路收費是一種消費行為,高速公路收費價格,是以一定的路況、服務質量為前提的,一旦達不到這個標準,還按原標準收費,就是企業利用壟斷地位坑害消費者,有關部門應予干預。不高速的高速路就不應該認作高速路!那么其收費也就不能按高速標準收費。此外,在收費站的設置上也應該體現出公平原則,跑了多少路就給多少錢也該有個標準,并嚴格執行!敝袊ù髮W一位在讀博士生這樣理解。

  提起干預,有專家建議政府部門應有一個評價與考核機制,根據服務質量與水平,定期采取技術考量與公開聽證結合的辦法,制定價格。這樣既有利于消費者權益,也有利于促進公路經營企業提高服務水準、加大質量管理和設施維護力度。

  一個個案就是一個支點

  宋德新的良苦用心已得到了有關方面的呼應,案件一審判決后,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向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了“有關在高速公路維修、養護路段各入口處的醒目位置,應制作大幅警示標識,以保障過往車輛司機知情權”的司法建議書。同時,由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05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中已明確規定:高速公路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未履行管理、養護義務,致使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的,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修復,嚴重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暫停收取車輛通行費,并向社會公告。

  在龐標提起訴訟后不久,

國家發改委召開的全國收費管理工作會議已提出對長期占道維修或已不能保證原設計通行能力的收費公路,要研究提出停止收費或降低收費標準的意見。這說明,政府對于高速收費公路的現實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正在逐步研究解決。

  而針對胡鳳濱告機場高速收費不合理案,朝陽法院也對其起訴理由部分予以認可。2005年8月,朝陽法院針對案件所引發出的問題發出3份司法建議函,建議市交通委、市發改委注意收費站設置的合理性,建議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應對此案所涉楊林站收費方案的合理性予以改進。

  “一個個案就是一個支點;給我一個個案,我就能撬動民主法治的巨輪!边@句名言正在被一次次驗證。

  或許,有一天我們能聽到原告勝訴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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