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掛失沒錄音為憑銀行不擔責 霸王條款惹爭議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9日 10:41 法制日報 | |||||||||
福建省廈門市的朱某丟了銀行卡和身份證后立即口頭掛失,但卡里的錢仍被領走,銀行稱對此不負責任 電話掛失銀行不擔責? 銀行:口頭掛失期限是五天
律師:銀行沒告知應擔責任 消協:這是銀行的霸王條款 郭宏鵬 江俊濤 朱某的銀行卡和身份證丟了,她立即向銀行進行了口頭掛失,可是此后不久,錢還是被取走了。朱某找到銀行要理論一番,但銀行說對此不負責。記者隨后調查發現,福建省廈門市的多家銀行都有關于電話掛失不擔責的規定。那么,口頭掛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銀行究竟該不該承擔責任?目前在廈門引起了較大的爭議。 12月7日,朱某的銀行卡連同身份證一起丟失,她立即通過電話在廈門某網上銀行進行了口頭掛失,電話提示掛失成功。第二天,朱某來到某銀行科技園分理處,營業員說,你的身份證丟了,就拿戶口簿來。朱某的戶口在外地,等她拿著戶口簿回到廈門,已經是第7天了,此時營業員發現朱某賬戶上的6700元錢已經被取走了。分理處有關人員說,口頭掛失的期限是5天,現在已經7天了,沒有用了。他們表示,對此銀行不負責任。 朱某說,銀行工作人員、網上銀行人工臺都沒有對她進行必要的提醒。當銀行柜臺得知她要到外地去取戶口簿時,也應該告訴她,可以在第5天再次口頭掛失,這樣就可以延長期限。因此,朱某認為銀行沒有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應該承擔責任。 廈門秋生律師事務所的孫克愚律師說,按照《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行有提供口頭掛失的義務,但具體如何負責,并沒有說清楚。而各家銀行在制訂自己的規定時,都將口頭掛失作為書面掛失的協助方式,而且又將這樣的規定印在格式合同中,讓客戶在申請銀行卡或存折時簽名。一旦出了問題,在法律上,持卡人則較為被動。 孫律師說,按照合同法的有關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孫律師因此認為,銀行的管理規定有規避自身責任、限制持卡人權利的嫌疑,因為銀行沒有在格式合同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人們注意這樣的條款;也沒有注重宣傳,導致多數人不知道這樣的規定,而這樣的規定往往會給儲戶帶來較大的損失。孫律師表示,如果走法律渠道,持卡人可以從這方面申述自己的權利。 對此,廈門市消費者協會認為,這是銀行的霸王條款。一位工作人員說,電話掛失屬于口頭掛失,以錄音為憑,它與以文字為憑的書面掛失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銀行接到請求必須立即止付,并不應再要求掛失人承擔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