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昆明11月30日電 (劉德安)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宣判,判處先后16次收受賄賂并兩次行賄的楚雄市原殯儀館館長閆世聰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05年1月,楚雄市檢察院根據群眾舉報,對楚雄市殯儀館館長閆世聰涉嫌受賄、行賄問題立案偵查,查明在1996年至2004年期間,閆世聰利用擔任楚雄市殯儀館館長的職務之便,在殯儀館購買骨灰盒、尸袋等業務和修建火化設備、骨灰盒寄存架等工程發包中,14次
收受云南省某骨灰盒廠和楚雄市某民族工藝公司賄賂92600元,2次收受兩家工程承包人賄賂11000元,并將其中6000元轉送給兩名上級,合計受賄97600元。此外,閆世聰為感謝一上級(另案處理)對他的提拔和招收閆妻為本單位職工,先后在1994年和2002年向其行賄30000元。
案件提起公訴后,楚雄市人民法院在公開審理中認定:被告人閆世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現金,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為個人私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現金,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行賄罪,檢察機關指控閆世聰犯罪的罪名成立。而鑒于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有立功表現,且已退繳全部贓款,法院從輕作出判決:被告人閆世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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