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 (實習生 李金平) 昨日11時,在崇文區某商城二樓,崇外大街工商所查獲了四件非法“奧運福娃”毛衣。
據王小姐介紹,前日下午,她和幾個朋友一起到崇文區某商城玩,準備買幾件漂亮衣服。當逛到二樓一個店鋪時,王小姐發現里面的一件毛衣前胸上竟有“福娃歡歡”的圖案,而且該柜臺也沒有北京奧組委特許專賣的標志。細心的她馬上用自己的手機拍了照。“現在
都講保護奧運吉祥物知識產權,他們這樣做是不對的。”前晚,記者來到該商鋪查看,發現王小姐所說的那件帶“福娃歡歡”的桃紅色毛衣就在二樓的一個店鋪前掛著。當問起店主還有多少件沒有賣時,該商戶表示所存不多。
昨日11時,崇外大街工商所所長嚴曉峰帶人前去檢查,當場從該商鋪搜出四件非法帶“福娃歡歡”圖案的毛衣,并進行拍照留存,隨后對該商戶進行了批評教育。嚴所長表示,“福娃歡歡”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他們將和奧組委取得聯系,按照《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商戶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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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公告(2005年11月11日)第五條規定:未經我委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下同)使用吉祥物。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為商業目的使用吉祥物,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吉祥物:
將吉祥物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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