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姚芃
為有效遏制非法轉讓他人商標的猖獗現象,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最近出臺新措施完善程序從嚴審核商標轉讓,將重點審查商標轉讓申請書及商標轉讓協議書上的印章和簽名。
我國修訂后的《商標法》增加了允許個人申請注冊商標的規定。新法實施以來有預謀
地非法“盜轉”他人商標現象日益猖獗,并且由此頻繁引發商標權利人訴商標局的行政訴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于最近調整了以往的做法,采取如下措施完善商標轉讓程序:
———將商標轉讓申請書上轉讓人使用的印章或簽字,與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使用的印章或簽字進行核對。
———對印章明顯不符的,要求轉讓人必須說明印章變更情況,提供印章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并提供轉讓人的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章戳)和轉讓雙方申請人簽訂的轉讓協議。
———對簽字明顯不符的,要求轉讓人必須說明情況,并提供轉讓人的有效證件(簽字)和轉讓雙方申請人簽訂的轉讓協議。
———對印章或簽字明顯不符的,向申請人發出《轉讓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不含往返郵程)按有關要求補正,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商標局將視為申請人放棄補正,駁回其轉讓申請。
據北京紅徽國際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總經理廖俊銘介紹,2001年新《商標法》實施,允許個人注冊和受讓商標,“非法轉讓商標”的現象便日趨嚴重起來。出現了專事商標買賣的“職業炒標人”,當這類職業“炒手”得知有人需要某類商標時,就立即向商標局查詢搜索,再聯系注冊該商標的企業進行洽談。當發現有空子可鉆如原企業已吊銷或注銷企業登記后,便私刻公章將他人的商標賣掉,牟取不義之利。
一些商標權利人在商標被非法轉讓后,把矛頭直指商標局,認為商標局在商標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備案中未盡審慎審查義務,使非法轉讓或非法許可得逞,進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事實上法律并未規定商標局負有對商標申請書件和加蓋印章、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的權力,同時商標局也沒有能力和手段對商標轉讓、許可備案申請文件的真偽進行鑒定。這類狀告商標局的行政訴訟案件僅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達數十宗。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年6月20日就此問題向商標局發出了(2005)司建字第7號《司法建議書》。建議商標局在對轉讓注冊商標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從能夠確認轉讓注冊商標系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真實情況的角度出發進行審查,至少還應當在形式上對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商標注冊證原件、轉讓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如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文件進行審查,只有這樣,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護商標注冊人的權益,避免注冊商標被非法轉讓。
商標局對《司法建議書》十分重視。
隨后召開了“商標行政程序有關問題專家研討會”。正是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和專家意見催生了商標局對商標轉讓進行嚴格審查的新舉措。
新聞鏈接
非法轉讓商標的十大伎倆
1、商標在法院已查封凍結的情況下被私下辦理許可使用,如“愛多”、“IDALL”等商標;
2、在企業破產清算前被原企業職員違反《破產法》私下轉讓給第三者;
3、違反雙方協議私下將商標轉讓給第三者,有的企業是“內鬼”作怪,股東私下將商標轉讓給自已另立的公司;
4、國有或集體企業破產注銷登記后,原企業負責人成立同名企業冒名頂替將商標轉讓給自己或第三者;
5、未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將著名商標低價轉讓給第三者;
6、合資人將另一合資方的商標私下轉讓到自已企業名下;
7、雙方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在商標局備案后,被許可人私下又將商標轉讓到自己的名下;
8、經銷代理商私下將被代理人的商標轉讓到自己的公司名下;
9、出口代理商私下將被代理人的商標在國外搶注,并轉讓給外國的公司,禁止國內被代理人的產品再銷往外國,并引發涉外訴訟;
10、私下將他人在國外注冊的商標轉讓到自己國內公司名下,并禁止國內原商標權利人的產品再銷往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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