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行業習慣代替產品標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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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5日 16:04 北京青年報 | |||||||||
肖瑋 提醒 每個行業都有各自的操作習慣、俗稱和代號等等,這些對于業內人員來說一目了然的符號,卻讓消費者大傷腦筋,而且使消費者產生困惑,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一家商店促銷全毛絨線,每斤30元,張女士覺得劃算,于是買了2斤回家,并請朋友幫忙編織,朋友憑自己的感覺和經驗告訴張女士,此絨線并非全毛的。張女士立即查看絨線的外包裝,包裝上沒有任何標識和說明,只有“品號216,色號9613,缸號34”等字樣。張女士頓時有受騙上當的感覺,遂與商家交涉要求調換絨線。不料,商家辯解道,商品的品號為216,“2”字當頭的就是全毛絨線,所以調換是不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相應中文予以標明;要求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因此,經營者應該依法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作為產品的標識和說明,并切實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商家把行業內通常的操作習慣、俗稱和代號等作為產品的標識提供給消費者,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一定要注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如果商品標識不清楚或看不明白,則謹慎購買,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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