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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購車合同暗含霸王條款 續保押金不要亂交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1日 10:51 青年時報

  通訊員 葉元春 時報記者 杜悅

  時報訊 因為簽了按揭購買汽車的合同,就非得繳納數千元續保押金,即使提前付完按揭也不會返還這筆錢,這種不公平合同讓沈先生很受傷。

  續保押金為何不退

  2003年7月29日,沈先生從浙江某汽車租賃銷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購買了一輛帕薩特,他付了首付款,并辦理了該車的按揭手續(貸款年限為5年),由該公司提供擔保。

  因為要辦按揭,沈先生與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按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了續保押金4443元。在約定中,這筆錢可用于沖抵合同期內最后一期保險費的部分款項。

  2004年7月27日,沈先生提前還清了按揭貸款。當他向該汽車租賃公司提出要求退還續保押金時,該公司以雙方合同約定“乙方(沈某)提前還清銀行貸款的,不影響本合同對車輛保險事項約定的繼續履行”的條款為由予以拒絕。

  消協:續保押金的三宗罪

  近半個月來,省消協連續接到20多起類似的消費投訴。

  分析20余宗投訴案件,省消協認為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首先是虛設名目,亂收押金。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投保自愿,銷售公司給消費者辦理汽車的按揭貸款與保險手續應當是基于消費者的委托,消費者沒有任何義務向其保證繼續投保,汽車銷售公司要求交納所謂的“繼續保險保證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其次,設置陷阱,扣留押金。汽車租賃銷售公司為沈先生按揭貸款提供了擔保,為了降低自身的擔保風險,可以與消費者協商要求消費者辦理相關的保險,但當消費者還清貸款后,擔保合同隨著借款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其擔保風險自然不再存在,暫收的續保押金理應退還。其在合同中設置的所謂“乙方提前還清銀行貸款的,不影響本合同對車輛保險事項約定的繼續履行”的格式條款純屬強制消費者保險的霸王條款,拒不退還續保押金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再次,為獲取保險回扣,指定保險公司。省消協受理的很多案件中,汽車銷售公司都要求消費者在其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其目的是為了獲取保險公司的傭金或回扣。當消費者不在其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時,就不退還消費者交納的押金,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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