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6月21日電 (葉國標 嚴劍漪) 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都是原件,孰料辦理手續的“產權人”卻是“盜版”。由于沒有仔細核對,錯將“弟弟”看成“哥哥”,銀行無奈自擔貸款失誤之責。日前,浦東新區法院判決了這起離奇的借款糾紛案。
賀某是閔行區滄源路某房屋的產權人。2004年4月13日,一位自稱“賀先生”的人到某銀行借款,在出具了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等證件后,銀行立即與這位“賀先生”簽訂了
一份貸款額度為21萬元的借款合同,并同時以賀某的房產作為抵押物,辦理了相應的強制公證及抵押登記手續。合同生效后,起初3個月的還貸情況尚屬正常,但自8月起,借款人“賀先生”停止了還款。銀行多次向“賀先生”催款但仍不見動靜。2005年1月,銀行將借款人賀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賀某立即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依法處置其閔行區的抵押房產,就所得款項優先償還銀行貸款。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賀某矢口否認曾和銀行簽訂過任何合同。面對銀行在法庭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賀某辯稱簽訂合同的這個“賀先生”其實是他的弟弟阿煒,當初阿煒瞞著賀某私自到銀行辦理貸款,賀某對此毫不知情。銀行審查不慎,應該責任自負。隨著庭審的深入,更多事實不斷浮現:銀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確實是以賀某的名義簽訂,而且由公證處對合同當事人的簽名、印鑒真實性進行了公證。但2004年11月8日,公證處以申請公證的主體資格不真實,作出了撤銷上述公證書的決定。2005年2月,司法鑒定部門對借款、抵押合同上的“賀某”簽名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上述兩合同中的“賀某”與產權人賀某的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對此,原告代理人又提出,雖然辦理貸款不是賀某親自所為,但其弟拿著賀某的所有房產資料原件前來辦理,足以讓銀行相信其弟對借款有代理權,構成表見代理。且合同生效后,賀某的帳號里也還過款。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同上的簽名并非賀某本人所簽,賀某事后也未對合同予以追認,銀行既無提供證據可以證明賀某委托了他人與銀行簽訂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還款行為系賀某所為。鑒于借款合同涉及金額大,虛假貸款風險大,房屋產權人對相關身份及權利憑證的控制力相對較弱,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銀行理應采取必要的防范風險措施,且不得將該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誤或風險轉嫁于善意的產權人,案外人阿煒的行為不足以構成表見代理。據此法院判決,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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