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林業消協聯合發布合作造林十大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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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7日 17:46 北京晚報 | ||||||||
本報訊 (記者 楊濱) 市工商局、市林業局、市消協昨天就“合作造林”問題聯合向市民發布10項提示,提醒市民“參與須謹慎”,特別不要輕信高額回報率。 提示一:北京不屬重點速生豐產林基地。同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
提示二:林權證沒有保證經濟收益的作用。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但不是持證人獲利的保證。 提示三:北京只適宜栽種5類樹種。北京地區適宜栽植的速生優良樹種主要是107楊、108楊、中林46楊、沙蘭楊和意大利214楊。 提示四:關注保險承諾。一些公司向投資者承諾,他們已向保險公司就所種植林木投保,如遇不測,投資人可避免損失。但目前涉及投資收益、樹木生長率的保險已不再進行。 提示五:小心造林公司夸大宣傳。投資前應就公司宣傳所涉及的內容及時向有關權威部門進行政策與實務咨詢,注意了解有關造林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情況,注意對林地地點進行實地勘察。 提示六: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造林收益要受樹木生長狀況、市場行情、經營成本和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在林木生長的較長時期內,上述因素的發展和變化具有不確定性。 提示七:簽訂合同細審內容。仔細審查合同中有關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發生合同糾紛時的解決辦法等內容,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提示八:投資人不受《消法》保護。投資合作造林具有投資經營獲利的特點,不屬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范疇。因此,投資人不是消費者。 提示九:合作造林出現4大動向。一是造林公司股東變更頻繁,前、后股東之間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明確;二是在宣傳活動中夸大事實;三是一些造林公司通過媒體發布招聘廣告,其實招商是真,招商熱點集中于吸引教師和離、退休人員投資參與;四是發現有從事過傳銷活動的人員參與合作造林活動,并擔任造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提示十:注意辨別合作造林經營模式是否有傳銷特點。 新聞鏈接 目前在北京注冊的造林公司有12家,下設13個分支機構。北京工商部門對這些公司始終在關注、監管,并對幾家存在虛假宣傳的公司進行了處罰。 市民在投資參與合作造林活動中如發現對方有違法經營行為,可撥打電話舉報,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種證據。市工商局:12315;市林業局:62052244轉8104;市消協:96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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