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5月17日訊 (記者 蔣源源 實習生 吳青) 近日,長沙的張先生購買了一臺傳真機,不料當日使用就發現商品有質量問題,張先生要求退貨。誰知,商家的退貨“條件”是要消費者歸還“完整商品”,而在購物時已將包裝盒還給商家的張先生,竟然須付“包裝費”。
退貨須付“包裝費”?
張先生告訴記者,5月13日上午,他在火車站國儲電腦城花800元買了一臺日產的兄弟牌FAX-728型傳真機。在試用時,由于每一個程序都需要收費,張先生便沒讓商場售貨員完整試用該傳真機。在拆包裝時,張先生發現售貨員小姐十分小心地用小刀片將包裝劃開,張先生購機后嫌攜帶麻煩,便將包裝盒留給了該售貨員。
誰知,張先生將傳真機買回家后,立即發現該傳真機的來電顯示不能正常工作,而且傳真效果非常不好。當天下午,張先生來到國儲電腦城要求退貨,商場給了張先生3種選擇:一是如果張先生不退貨,商家就再送一個來電顯示;二是商場同意張先生另外換一臺傳真機;三是退貨,但是,退貨的條件是要有完整的包裝、發票和說明書,而不能提供原包裝的張先生,則必須花30元購買一個包裝盒才能辦退貨手續。
張先生堅決要求退貨,但是,他已將包裝盒送給了商場,現在反而要他再付30元買一個包裝盒才能退貨,他實在想不通!
更想不到的是,在幾次交涉中,張先生拿給商場的發票、說明書和實驗傳真效果的那幾張紙都莫名其妙地不見了。
“制式”不同?質量瑕疵?
今天,記者、有關管理人員和張先生一起,當場檢驗了該臺傳真機的來電顯示功能,只見傳真機無法顯示來電,只是不斷出現“PICKUPFONE”(請提電話)字樣。張先生還說,該臺傳真機傳真出去的圖像和文字顯示不全。
當時接待張先生的該商場售貨員陳小姐告訴記者,在購物前,張先生已在她這里咨詢過傳真機,她那時已經告訴張先生,傳真機是日產貨,來電顯示的制式有可能與中國產的不同,所以有可能不能顯示。在問到張先生是否把包裝盒送給了陳小姐時,陳小姐矢口否認。
商場的商品代理負責人許先生則告訴記者,當銷售方把貨物賣給消費者時,包裝的所有權屬于消費者,同時商場也沒有義務和責任為消費者保存包裝盒。而商家接受退貨時,要求貨物包裝完整、有說明書和發票是合理的。許先生還說,傳真機的傳真效果80%取決于傳方,如果是復印的效果不好那就是傳真機的質量問題。
但是,張先生向電信服務咨詢的答案是:中國電信對于目前所有制式的來電顯示功能都支持,因而張先生認為,這純粹是商家產品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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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準則,包括3個方面:(1)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2)產品須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3)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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