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有五大共性 多在壟斷行業要靠法律消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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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5日 07:14 北京青年報 | |||||||||
記者: 張艷麗 -中消協曝光壽險合同的霸王條款 “3.15”來到中國已經19個年頭,沒有人會否定這19年取得的歷史性進步。但直到今天,中國的消費者依然要面對霸王條款背后的行業壟斷、訴訟成本背后的法律缺失,以及不
“售出商品,概不退換”、“本店謝絕客人自帶酒水”、“打折機票不能退”……這些讓人心里覺得不舒服卻不得不按照其規定執行的告示在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實際上,這樣由商家自行設置的不平等規定就是霸王條款,它減免了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面限制,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從2003年起,中國消費者開始大量征集和調查社會生活中的霸王條款,發現消費者意見最強烈的霸王條款大多集中在電信、商品房、公用服務、中介、金融、保險等行業。 -霸王條款五大共性 霸王條款存在于生活消費中的很多領域,但無論是哪個行業,霸王條款都表現出一些共同的特征。 一、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義務。“由于某某原因,本公司概不負責”,這是多數服務協議中最常用到的一句話。其實,所謂“某某原因”多為廠家或商家的隨意規定,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免責條款。 二、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利。一些經營者一方面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擴大自己的權利,使雙方在權利義務上更加不對等。 三、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有的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事先擬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以此為自己免責。有的經營者任意單方面修改合同,剝奪消費者原本享有的權利,如去年許多銀行對以前辦理銀行卡的客戶收取年費問題。 四、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像很多城市里的空調巴士,開著空調時車票比普通公共汽車貴一倍,不開空調還是那么貴。消費者付出了代價,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權益。 五、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只要協議上注明“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這句話,經營者就算有了“擋箭牌”,無論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提出何種質疑,經營者也可以向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 -霸王條款多在壟斷行業 從前年起,中消協開始每隔一段時間公開點評一個行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條款,被稱為“炮轟霸王條款”。這些行業包括電信、郵政、商品房、汽車、金融、保險等,大多屬于壟斷行業。 如一些銀行規定,對于電話掛失只協助防范,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且受理書面掛失后24小時內的經濟損失也由消費者自負。消協認為,電話掛失與書面掛失在本質上都是當事人要求掛失的明確意思表示。因此只要銀行接到掛失請求,就負有立即止付,確保消費者財產安全的義務。 買房指定保險公司和律師行也同樣屬于霸王條款。買房人銀行辦理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時,要求借款人購買房屋保險,但限定必須向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審查貸款資信情況。消協認為,消費者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律師服務,銀行強行指定保險公司和律師事務所是一種捆綁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還有電話卡余額過期被“強制沒收”。不少購買過電話卡的市民都有過這樣的經歷:買了50、100元等不同價值的充值卡后,一旦自己超過電話卡上的有效期,卡內剩余的費用將被制作該卡的經營者“強制沒收”。對這一消費者司空見慣的現象,消協認為,經營者在卡上設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一般來說,“有效期”終止的只能是電信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的服務,而不能將消費者所付費用一并予以強制沒收。 -霸王條款要靠法律消除 盡管消費者意見強烈,中消協也幾次公開“炮轟”,但制定霸王條款的企業卻對修改條款并不積極。有關人士指出,至今被公開批評的霸王條款中被修改的只占少數,大多數企業對霸王條款之事并未作出積極回應,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門的全國性法律來約束商家對格式條款的制定。 業內人士認為,僅僅靠消協點評“霸王條款”以及通過經營者主管方干預“霸王現象”都不是真正解決的方法。最根本的是政府應該針對“霸王條款”這一現象出臺前置性的約束條款,通過事先對經營者擬定條款進行審查,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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