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品牌在京遭惡意訴訟 狀告十三香只為炒一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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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5日 20:04 河南報業網 | |||||||||
2005年1月13日,河北省泊頭市西辛店鄉梁店村無業村民李華增以“普通食品添加中藥材”為由將河南省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告上法庭,要求加倍賠償。 2月24日,此案在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本報記者專程趕赴北京,現場直擊了全部庭審經過。
2月24日上午9時,河北人李華增狀告河南省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以下簡稱十三香集團)一案在北京市崇文法院開庭。原告李華增的代理人劉殿林提出加倍賠償共計7元的訴訟請求,被告則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各執一詞,展開了辯論。 上午11時,主審法官宣布休庭,審判結果擇日公布。 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涉嫌欺詐……根據“1+1賠償”原則,給予原告總計7.0元的賠償。 原告李華增,于2005年1月12日在第一被告北京盛興永泰商貿有限公司(廣渠門店)購買了由第二被告十三香集團生產的“王守義十三香”一盒,單價1.7元;王守義餃子餡調料一盒,單價1.8元,合計金額3.5元。 購買后李華增發現在兩項產品包裝上的配料表中分別有“木香和蓽茇”兩味中藥材。經咨詢李華增了解到,這兩味中藥僅可用于保健食品,而“王守義十三香”只是普通食品中的調味品而非保健食品。據此,原告認為兩被告的生產、銷售行為違法。 在該訴訟中,原告認為被告涉嫌欺詐,并依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提出要求兩被告依法退還貨款并增加賠償3.5元的訴訟請求,即根據“1+1賠償”原則,給予原告總計7.0元的賠償。 原告代理人劉殿林起訴的主要依據是1995年10月30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該法第10條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第54條規定:本法食品用語的含義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王守義十三香”系列產品中加入“木香和蓽茇”這兩種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被告的辯護王守義十三香使用“木香、蓽茇”并不違法,且早已被廣大消費者所接受。 在法庭上,面對原告的質疑,十三香集團的代理律師譚偉業陳述了辯護觀點。他的依據主要是國家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河南省衛生廳食品評審意見》和《河南省衛生廳關于王守義十三香使用木香、蓽茇、山奈的批復》。 據譚偉業陳述,《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在食品衛生法生效以前,傳統上把藥物作為添加劑成分加入,不宣傳療效并有30年以上連續生產歷史的定性包裝食品品種,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向衛生部備案,可以銷售,銷售地區不限。”河南省衛生廳食品評審委員會2004年12月頒布的《河南省衛生廳食品評審意見》則在明文指出十三香牌調味品主要原料的前提下,清晰地注明了“經評審,該產品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結論。 而《河南省衛生廳關于王守義十三香使用木香、蓽茇、山奈的批復》中也明確指出:“王守義十三香作為調味品,使用地域廣、時間長,早已為廣大消費者所接受,其中加入的木香、蓽茇、山奈可視為傳統食品,應按照普通食品調味品進行管理。” 譚偉業認為,年銷售額近10億元的“中國馳名商標——王守義十三香”40多年的暢銷經歷更是不爭的事實,由此可以看出,王守義十三香使用“木香和蓽茇”并不違法,且早已被廣大消費者所接受。對此,原告存在對法律斷章取義式的誤解。 譚偉業還認為,在本案中原告請求被告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雙倍返其貨款,而根據我國《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因此,只有被告實施了“欺詐”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才能成立。但被告十三香集團對其所生產銷售的產品,都按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產品包裝上明確注明了包括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等事項。 譚由此認為,十三香沒有侵犯原告任何知情權。 庭審發生新爭執被告十三香方面由此提出這不屬于本次民事訴訟的范疇時,劉殿林當庭表示,要起訴河南省衛生廳。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爭執也由此而起。 十三香集團方面認為,《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河南省衛生廳食品評審意見》與《河南省衛生廳關于王守義十三香使用木香、蓽茇、山奈的批復》足以證明十三香的“清白”。 原告方面則認為,《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是1987年頒布的,它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隨著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頒布,該管理辦法也應隨之廢止。“雖然沒有看到聲明,但我認為,這個管理辦法應該被廢止。”劉殿林說。 對此,譚偉業認為,任何法律、法規的啟用與廢止都要有明文告知,不應是某個人的私人行為,“應該被廢止”更是顯得有些滑稽。“這是法學常識。”譚偉業說。 河南省衛生廳的兩個文件也是原告方面質疑的重點。劉殿林認為,作為省級政府機構,河南省衛生廳不具備為轄區企業作批示的權力,該廳為十三香方面做出的相關批示涉嫌越權、違法。被告十三香方面由此提出這不屬于本次民事訴訟的范疇時,劉殿林當庭表示,要起訴河南省衛生廳。并在庭審結束時,向被告十三香方面索要了河南省衛生廳給予十三香集團的相關批示的復印件,以作為對河南省衛生廳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證據。 起訴緣由“原告代理人劉殿林在開庭前與我進行過電話溝通,他直言起訴十三香的案件是他一手策劃的。” 在庭審即將結束時,被告十三香方面當庭給法官提醒: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而是一起有策劃的訴訟,原告以同樣的形式與內容,分別向北京市崇文區、朝陽區、東城區等法院提起8起民事訴訟,都是針對同一個被告即十三香集團。法官在作相關判決時,應該注意到這些情況,避免有些單位或個人以消費者的名義進行惡意訴訟。因為惡意訴訟是一種浪費國家法律資源的行為,應該予以制止。 “原告代理人劉殿林在開庭前與我進行過電話溝通,他直言起訴十三香的案件是他一手策劃的。再說,作為原告代理人,劉殿林連原告李華增的聯系方式都不知道,這顯然是一件很可笑的事。”譚偉業說。 在2月23日接受記者采訪時,劉曾坦言,十三香被起訴事件是他一手策劃的,同時他還策劃起訴了廣東著名品牌王老吉。據劉殿林介紹,他這樣做就是要試試企業的承受能力與危機公關能力。 “作為職業打假人,我們會經常在一些節日策劃一些訴訟事件,這是對廣大消費者的一種回饋。”劉殿林說。 劉殿林在法庭上并不諱言此事件的策劃性,并向主審法官展示了他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等其他法院提起的訴訟狀的復印件,但對于“惡意訴訟”的指責,劉殿林并沒有進行辯論,只是簡單地以一句“不值得反駁”回應。這些顯然已引起了法官的注意。主審法官表示,他們將慎重地對待此案。 眾說紛紜王銀良(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我不想就這事再發表看法,他們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要借機炒作自己。作為一家民營企業,我一貫的原則是,踏踏實實做企業,這也是我們企業得以長久發展的根本。 劉殿林(原告代理人、北京某商務調查公司總經理):對我來說,此案的勝負無關緊要,我注重的是過程。我本人對食品行業關注較多,十三香與王老吉只是我們選擇的一個標本。我不在意別人的猜疑與推測,隨他們怎么說都行。 譚偉業(北京眾天中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本身是一把雙刃劍,消費者在最大限度自我保護的同時,也不應該傷害生產、銷售者的合法權益,更不應該出現“我討一分錢,讓你忙半年”的事件。作為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如果真想為消費者代言、謀權益,應該把目光投向那些高度壟斷的行業或企業,而不是民營企業。 龔紹東(河南省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近兩年,個人惡意狀告企業的訴訟越來越多,實際上,大多都是無謂的炒作。僅對此案,我不能判斷它的性質。但我想給民營企業提個醒:要注意提高自身的危機公關能力。 朱文娜(《法制日報》記者):現在社會上出現很多商務調查公司,其中確有一部分是以消費者名義、以法律名義向企業敲詐勒索為生的。有關部門應該對商務調查公司進行清查整頓,使該行業更合法、有序。本報記者 黃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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