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為取押金三次登門未果 押金為何有去無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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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3日 14:18 新聞晨報 | |||||||||
春節期間,20多名游客通過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辦理了韓國出境游,在出境前每人交了1萬元押金,但在雙方協議約定的3個工作日內,旅行社以“銀行不能提大量現金”和“經理不在”等理由拒絕將現金退還給游客。約定的退款日已經過去了近一周,但旅行社表示,在下周三前才能把現金退還給游客。 記者還獲悉,上海旅委從來沒有規定過出境的游客需要支付押金,這完全是各旅行社
為取押金連吃3次“閉門羹” 昨天上午,方小姐第三次前往位于淮海東路的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領取押金,但得到的回答仍然是“經理不在,要拿押金等下周吧”。方小姐怎么也想不明白,協議中的約定怎么在東湖旅行社就成了一紙空文。 今年1月14日,方小姐和2個朋友與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簽訂了一份旅行協議,旅行社要求他們每人交1萬元押金。對于押金的歸還日期和方式,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如隨團按時回國,押金如數退還,游客在3個工作日內預約退款。簽證生效和押金付清后,合同才有效。 2月14日,方小姐一行從韓國回到上海。2月17日,方小姐按照協議的約定,到東湖旅行社辦理退押金的手續,可接待的小姐卻告之,因為經理不在,所以無法在當日將現金退給方小姐,并讓她周一來取押金。盡管心里有不愉快,但考慮到旅行社確實存在實際的兌付困難,方小姐還是勉強答應了。本周一,方小姐如約來到旅行社領取退款,但再次被告之“經理要本周四五才能回來,所以沒辦法把押金退給游客”。據方小姐回憶,當時在旅行社還有其他一些旅客要求退還押金,但是都沒有辦理成功,只有少數幾個人在18日拿到了押金。 連吃3次“閉門羹”后,方小姐納悶,既然協議已經約定了3個工作日內退押金,如果經理要外出,為什么不在離開公司前將這些事務都安排妥當呢? 東湖旅行社解釋無法釋疑 昨天下午,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辦公室主任張萍就此事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但她的解釋卻令人費解。 ●質疑1:退回押金事關銀行? 張萍先是承認20多名旅客沒有如期拿回應當退回的押金,她表示這主要是由于銀行在單日不允許旅行社提取大量現金。由于旅行社內有歐洲部、日本部等多個部門,春節又正好是旅游的旺季,且旅行社各部門周轉的現金都比較大,因此無法及時將押金退還給游客。 記者表示,既然無法給游客退還押金,為什么還要在協議中約定3個工作日?既然約定了這個時間,公司是否應該在現金方面有所準備?張萍說:“盡管公司有保險箱,但不可能存放大量的現金。在協議中約定3個工作日可能是當時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 記者從有關銀行獲悉,針對不同的企業規模,銀行的確在提取現金上有一定的限制,但如果企業有適當的理由,可以提前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是允許超額提取現金的,如果數量特別巨大,企業可以分幾天提取,因此銀行不給現金根本不能成為不按時歸還押金的理由。 ●質疑2:經理可以決定合同生效與否? 張萍認為,延期歸還游客押金是比較正常的事情,該旅行社也曾經碰到過類似的情況。由于這個團是在春節出發去韓國的,韓國部的經理在春節后就休假了,要到本周四五左右才能回公司,這使得在財務的審批上也遇到了一些困難。由于入境部的人并不清楚這個情況,因此沒有給游客一個滿意的解釋。 一個部門經理暫時離開工作崗位,就可以使20多份與游客簽訂的合同變成一紙空文?顯然,這個回答很讓人對這個公司的管理情況感到擔心。 ●質疑3:旅行社經理無權履行合同? 在采訪中,記者幾次希望旅行社能在核實情況后,當天就將3萬元押金歸還給方小姐等3人。但張萍表示,盡管目前旅行社的經理在上海辦公,但這件事情必須等韓國部的經理本周回上海后才能處理,她只能答應在下周三前給予解決。既然旅行社的經理在辦公,游客也能夠出具當時與旅行社簽的合同,那么為什么不能當場退還押金呢?張萍對此沒有給予正面回答。如此態度不禁又令大家擔心:如果韓國部經理回上海的日期再拖延的話,取回押金恐怕又成泡影。在出國前,游客先要打聽部門經理的工作日程,否則押金恐怕無法按時歸還,這樣的事情聽來豈不是荒唐? 旅游之不可不知 ◆押金不是出境游的必備條件目前上海不少旅行社確實在辦理出境游時要求游客支付押金,其實旅委方面從來沒有出臺過任何規定,強制游客在出境時必須向旅行社交付押金,這完全是各旅行社自己的規定。 ◆合同務必約定違約條款 游客在簽訂旅游協議時,對押金的條款約定千萬不能馬虎。協議中除了對押金的歸還條件和日期要有明確規定外,游客最好將一旦旅行社違約拖延退還押金時,旅行社所應當承擔的具體賠償數額和方式在協議中加以約定,以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周知明律師認為,如果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延遲支付押金的賠償方式,但按照法律可以按照每天萬分之二點一,或者參照銀行同期活期利率進行賠付。游客在簽合同時,可以將違約賠償的方式寫進合同中,只要這個賠償的方式和數額是常理所能接受的,一般不會被法律上認為過高或者超高,而降低標準進行賠償。 作者:□晨報熱線記者郭文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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