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趙戎)走京津塘高速路,卻因交通事故遭遇大堵車。70公里的路程用了1小時40分鐘,時速不及高速路最低時速90公里的一半,駕駛員以華北高速未能提供高速行駛條件屬違約為由,要求返還車輛通行費的一半——12.5元。昨天上午9時,這位駕駛員——北京律師龐標狀告京津塘高速路“不高速”一案在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法庭上從雙方質(zhì)證階段開始就充滿了“火藥味”,雙方提供的證據(jù)都遭到對方的懷
疑和異議。被告方對原告提供的高速路車輛通行卡的來源表示懷疑,因為按一般過程,出高速路時就應該將卡交還。原告解釋,為了尋求依據(jù),在出高速路時特意保留了此卡,同時交納了全額車輛通行費。原告也對被告提供的錄音、錄像等證據(jù)產(chǎn)生了懷疑,因為這些都不是原始證據(jù),而是復制品。
在法庭上,被告方公開表示懷疑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自己出名同時損害被告方名譽,有濫用訴權之嫌。原告則表示,此次訴訟不僅涉及原告和廣大司機的切身利益,而且作為一名執(zhí)業(yè)律師,多年的職業(yè)素養(yǎng)使原告不能漠視這種不公平現(xiàn)象的存在。
據(jù)了解,與此相同的訴訟已不是首次發(fā)生。去年7月30日上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讀博士宋德新駕車從滎陽站入口處進入連霍高速公路,繳費30元。然而60公里的路上有6處維修,車速基本都在每小時40公里以下。宋德新訴至法院,要求河南高速比照普通公路收費標準,退賠多收的10元錢。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但不久后頒布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規(guī)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河南高速公路不高速視情況暫停收費。但如此作法能否在華北高速上有所借鑒,值得關注。
庭審爭論四焦點
原告
被告目前的長期債務為零,其貸款已經(jīng)償還清楚,目前的收費是經(jīng)營行為,這與其在車輛通行卡上標注的“償還貸款”不符。
被告
代理人開始以貸款問題涉及國家機密為由不予回答,后經(jīng)原告方再三提問,才表示貸款已經(jīng)還清。
堵車通知靠電臺還是路標?
原告
相關法規(guī)中有規(guī)定,如果出現(xiàn)交通事故等情況,應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豎起明顯標志,但當時原告進入的大羊坊入口處沒有任何標志。
被告
事情發(fā)生后,他們通過交通臺兩次發(fā)布了京津塘高速堵車路況。
高速路是否一定能高速?
原告
如果高速公路不能提供“高速”服務,為什么還要按高速公路收費?
被告
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駛并不一定就高速。所謂“高速公路”只是公路等級劃分上的一個等級,表明該公路的各項設施和條件達到了這一級別,但并不代表在高速公路上就能達到更高的速度。
交通事故是“不高速”理由嗎?
原告
被告不應該明知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有可能發(fā)生擁堵,不通知原告這個情況,致使原告無法作出正確的決斷,造成了合同違約并給原告造成了損失的后果。
被告
晨報記者 趙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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