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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境游:旅行社擅加購物次數得賠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07:31 北京晨報
公民出境游合同有了示范文本 “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轉團拼團需旅游者書面同意……”昨天,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臺。據了解,這是我國首次出臺全國統一的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從發布之日起開始推行使用,并將其作為各級旅游質監所受理和處理游客投訴的依據。年內將對推行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征求旅行社和游客的使用意見,以期對文本進行修改和完善。 購物次數不得超行程天數一半 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零負團費,游客被迫扎店等現象,示范文本中明確規定:“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比如10天歐洲5國游的行程,其購物次數不得超過5次。組團社擅自安排自費項目或導游自行安排游客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游客支付違約金,如團費為10000元,那么旅行社或導游如果強迫游客購物,就必須向游客支付一次1000元的違約金。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購物的,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游客支付違約金。 旅行社廣告不得吹牛扯謊 示范文本還對組團社必須對景點游覽內容、用餐次數和標準等都做了詳細約定,不準使用一些如“準三星或與三星同級標準”等不確定性用語。組團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將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轉團拼團需游客書面同意 許多游客都有糊里糊涂被轉拼團的經歷,示范文本推行使用后,這一現象將有望杜絕。示范文本規定,拼團轉團需具4項必備條件:一是必須取得游客的書面同意;二是必須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三是受讓旅行社必須是出境游組團社;四是出現服務質量等違約問題由出讓組團社先行賠付。 游客買假貨旅行社先賠付 旅行社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同時,游客在合同規定的購物點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組團社必須積極協助其進行索賠,若游客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拖團隊后腿游客也要賠錢 游客在出發前30日以內退團會構成違約,需要賠償旅行社相關損失。根據離出發日的時間不同,游客需要承擔的違約費用也從費用總額的5%至90%不等。另外,在行程中發生糾紛時,游客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脫團。游客因故意或者過失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或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示范文本還規定,游客出發時遲到,又不能在途中趕上團隊的,視為自愿解約;在行程中脫離團隊的游客,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費用等。 黃金周相關賠付特別約定 據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分析,由于黃金周價格上漲和機位緊張,為了確保團隊的按時成行,應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過包機、包位或者預付機位訂金等方式確保機位。如果游客出發前退團,組團社遭受的損失比平常要大得多。因此,黃金周期間的相關賠付應由旅行社和游客自行約定。 晨報記者 劉春蕾 業內說法 旅行社: 推行使用還需一段時間 “我們將對統一示范文本進行研究,爭取早日使用。”京城各大旅行社表示,示范文本比較客觀明確地規定了旅行社和游客的權益和義務,對于出境旅游市場的規范將起到重要作用。 不過,中青旅的相關負責人表示,示范文本中的相關條款對個別產品不太合適,比如示范文本第十六條第1款中規定“游客出發當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費用總額的90%進行賠付”,但像馬爾代夫等東南亞線路,游客提前一天都還能報名,且出發當天所有的費用旅行社都已交付,另外的10%還是會由旅行社承擔。為此,他們將仔細研究條款,爭取在產品設置和銷售方面做到與示范文本吻合。所以,旅行社要在業務中應用新的示范文本還需要一段時間。 晨報記者 劉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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