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新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公布 嚴管違法廣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23:50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5日電(記者 呂諾) 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15日聯合公布的修訂后的《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進一步規范了廣告審查和發布管理,加大了監管執法的力度。新標準將于5月1日起實施。 新標準對藥品廣告的監管更加嚴格,增加了不得含有軍隊單位或者人員的名義、形象,利用軍隊裝備、設施從事藥品宣傳;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與公共利益相關聯的內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廣播電視頻道、節目、欄目發布藥品廣告;不得含有與醫療機構有關的醫療服務內容等規定。 新標準加大了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發布違法藥品廣告的行政處罰力度。違法發布藥品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為保證用藥安全,引導合理用藥,新標準規定,藥品廣告中涉及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的內容,必須以國家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擴大或者惡意隱瞞,不得含有說明書以外的理論、觀點等。藥品廣告不得直接或間接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得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藥品作為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藥品的內容,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新標準規定,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處方藥廣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軍隊特需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以及批準試生產的藥品,均不得發布廣告。 根據《廣告法》關于藥品廣告準則和發布前審查的規定,1995年3月,國家工商局發布了《藥品廣告審查標準》,國家工商局和衛生部發布了《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隨著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調整和修訂以及管理體制發生變化,為保證藥品廣告真實、合法、科學,國家工商總局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經過調查研究和多次討論修改,重新修訂了《藥品廣告審查標準》。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