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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年前股票能否繼承 律師稱沒超20年訴訟時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9:30 法制日報
律師:沒有超過20年的訴訟時效 本報訊 通訊員 周路 50多年前由地方企業發行的股票,在原股票持有人去世40多年后的今天,能否兌現和繼承呢?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股票遺產繼承案。 1953年6月,江蘇省海安公私合營海光電燈廠(以下簡稱海光電燈廠)公開向社會募集股票750股。釀酒業主陳國彬認購了海光電燈廠的股票5股,每股為人民幣5萬元,共計人民幣25萬元。 1955年3月,我國政府決定發行新版人民幣,舊幣人民幣1萬元等于新版人民幣1元。因此,陳國彬認購的這張面額為25萬元股票的股金,實際面值僅為25元人民幣。該股票背面顯示:陳國彬及其親屬最后一次領取股息的時間是1966年9月。 據記載:1963年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先后成立了海安變電所、海安供電所,同時撤銷海光電燈廠。1976年成立海安縣供電局至今。2001年供電系統實行政企分開后,設立了江蘇省電力公司海安縣供電公司。事實上,海安縣供電局和海安縣供電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據悉,陳國彬和其妻子于寶珍,分別于1964年9月和1967年6月去世,他們惟一的兒子陳正元也于1997年3月病逝。陳國彬的兒媳申翠娟、孫女陳梅蘭和陳華、孫子陳群作為原股票持有人陳國彬和陳正元的法定繼承人認為,海光電燈廠及其承繼人自1966年10月起,至今沒有向陳國彬、陳正元的法定繼承人支付該股票約定的股息;海光電燈廠自股票發行之日起,至今也沒有向股票認購者及其法定繼承人支付50多年的紅利。于是,將江蘇省海安縣供電局和江蘇省電力公司海安縣供電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兌付該股票的本金、股息和紅利,合計人民幣10萬元。 被告辯稱:“被告與股票發行單位海光電燈廠沒有任何沿革關系;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原告要求被告兌付股票本金、股息及紅利共計人民幣10萬元的主張,缺乏事實和計算根據。”因此,在本案庭審過程中,被告的主體資格、繼承的訴訟時效、股票的價值計算等,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 原告的代理律師,江蘇南通天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周勇認為,陳國彬認購的海光電燈廠的這張股票是有價證券;陳國彬、陳正元生前沒有遺囑,其法定繼承人對這張股票享有合法繼承權;當年發行該股票的海光電燈廠的承繼人有義務向該股票認購者的法定繼承人兌現股票本金、股息及紅利;陳正元于1997年3月病逝,陳國彬、陳正元的遺產(股票)在本案訴前從來沒有進行過分割,本案繼承的訴訟時效,應當從1997年3月陳正元病逝之日起開始計算,沒有超過法定繼承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原告已申請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對該股票的現有實際價值進行評估。 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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