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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瓶費官司波瀾再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0日 07:33 中國質量新聞網
2006年,在消費者和餐飲服務行業之間吵得最熱的當數“開瓶費”問題了。記者近日在北京市一中院獲悉,一起“開瓶費”上訴官司已被受理。據了解,提起上訴的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樓有限公司稱,他們上訴不是為了區區100元的開瓶費,而是為了一個“理”字。 2006年9月13日晚6時許,北京消費者王某等4人到湘水之珠酒樓用餐,并自帶白酒一瓶。酒樓服務員向王某出示了菜譜。王某等人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樓向其收取了餐費296元,其中包括開瓶服務費100元。為此,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湘水之珠酒樓返還開瓶費100元,并賠禮道歉。湘水之珠酒樓則稱,其提供的菜譜中清清楚楚載明“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50%另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務費”的內容,消費者接受酒樓提供的餐飲服務即意味著同意支付開瓶費,因此酒樓拒絕返還開瓶費。 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湘水之珠酒樓菜譜中載明自帶酒水需另收取服務費的內容是單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湘水之珠酒樓加收開瓶服務費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權,屬于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判令湘水之珠酒樓返還王某開瓶服務費100元。 一審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樓不服,于2006年12月2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訴。 湘水之珠的上訴理由,一是一審法院未能認定3個非常重要的事實,即對雙方之間磋商訂立合法有效的餐飲服務合同的事實經過沒有認定,對酒樓誠實履行合同義務,提供飲食和斟酒服務的事實沒有認定,對酒樓為照顧王某情緒,給予其“金卡”折扣,優惠了31.20元的事實沒有認定。二是認為王某在酒樓的就餐行為既屬于消費行為,又是一種合同行為,應同樣適用于《合同法》。三是酒樓收取“開瓶費”的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消費者完全有權選擇不付“開瓶費”抬腿走人,而王某卻選擇了繼續就餐,即應視為其同意交納100元“開瓶費”,酒樓沒有進行強迫交易,不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收取“開瓶費”的行為不是不當得利。四是高檔次的豪華酒樓不同于街邊小店,收取開瓶費是國際慣例,也是行業慣例,英文“Corkage”意即“開瓶服務費”。五是湘水之珠酒樓上訴是為了一個“理”字,收與不收開瓶費是個“質”的是非問題,收多收少是個“量”的合理性問題,愿不愿繳納是消費者在交易之前的選擇,而絕不是交易之后的反悔。 目前,一中院已受理此案,并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相關鏈接:引發廣泛爭議的自帶酒水之爭終于達成一致意見。2月6日,原本堅決支持“謝絕自帶酒水”的北京市飲食行業協會改變立場,與市消協一起發布公告:不提倡設置“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 兩協會聯合公告稱,一些餐飲企業以店堂告示的形式,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使消費者被迫接受高價酒水,或對自帶酒水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客觀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餐飲行業要加強自律,杜絕以格式條款的方式來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義務的行為。不提倡設置“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中國質量報》)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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