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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費開了發票保管合同成立 停車場弄丟車判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11:16 法制日報
本報訊 記者李松 黃潔 通訊員常鳴 收了停車費就應該負起保管車輛的義務。日前,弄丟了張先生帕杰羅越野車的某停車場管理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賠償車主張先生損失14萬元。 2005年2月,張先生駕駛著自己的帕杰羅越野車到某飯店吃飯,車就停在了飯店對面的收費停車場內,管理員向他收取了4元的停車費,并開具了發票。一個多小時后,當張先生用餐完畢再回到停車場取車時,卻發現自己的車已經不翼而飛。張先生立即撥打110報警并聯系自己的保險公司。 事后,張先生按照投保的額度從保險公司獲得34萬元的賠償,可是當時購買這輛車時卻是足足花了50多萬元。不得已,張先生將停車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剩余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停車管理公司收取了停車費并出具專用發票,雙方之間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至于張先生是否把車輛鑰匙、行車證交給停車管理公司,并不影響該保管合同的成立。作為保管人的停車管理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張先生車輛丟失,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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