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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須重新申請審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7:25 京華時報

  元旦前審批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已全部失效

  本報訊 (記者 王秋實) 新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記者從市工商局廣告監測中心了解到,在今年1月1日之前審批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已全部失效,醫療機構須重新申請通過廣告發布審查。

  廣告監測中心表示,根據《辦法》規定,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廣告可發布的內容僅限于以下內容: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療機構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聯系電話。此外,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淫穢、迷信、荒誕的;貶低他人的;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也被嚴格禁止。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

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據介紹,市衛生局和市中醫管理局自2007年1月1日起受理醫療廣告申請。廣告經營單位須嚴格按照規定代理、發布醫療廣告。對戶外的醫療廣告也將按照同樣標準執行并予清理,不符合新《辦法》規定的,將被立即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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