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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票不能上飛機 市民挑戰(zhàn)機票超售國際慣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8:04 中國青年報
買了票不能上飛機 受損失卻得不到賠償 北京市民挑戰(zhàn)機票超售“國際慣例” 本報記者 王亦君 “拿著機票去換登機牌,卻被告知飛機已經滿員,只能改簽到另一趟被延誤的航班上。雖然我的當事人最終到達了目的地,但行程整整被延誤了3個小時,購買機票時,南航為何不事先告知?”今天下午,北京市民肖先生狀告中國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南航)“機票超售”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今年7月21日晚7時,肖先生手持當晚20時10分北京至廣州的南航CZ3112航班的機票來到首都國際機場1號航站樓。在換取登機牌的值機柜臺,工作人員動了幾下電腦后,把機票和身份證退還肖先生,說他的登機牌無法辦理,要找值機主任。 值機主任對肖先生說,他的機票屬于超售。現(xiàn)在的解決辦法是:要么改簽到下一航班南航CZ3110,預計21時30分起飛;要么改簽到國航CA1329航班,20時即可起飛。在肖先生的要求下,值機主任給他出具了“CZ3112售票超售”的書面證明,并說公司允許超售,這也是國際慣例。 在得知國航CA1329航班延誤的消息后,7月22日凌晨1時,肖先生乘坐改簽的南航CZ3110航班抵達廣州,行程整整被延誤3個小時。 7月29日,肖先生將南航訴至法院,要求南航賠償損失2300元。 南航:這是國際慣例 今天的庭審中,對于法官“何為機票超售”的詢問,南航代理人、北京市君泰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賽軍解釋說,“機票超售”是民用航空業(yè)通用的一種飛機座位管理方法,英文稱之為overbooking,就是航空公司的每一航班實際訂座大于飛機客艙內可利用座位。如一個航班只有200個座位,航空公司在起飛前銷售出去205個座位,假如剛好有5名旅客因故未到,此航班的座位就被充分利用了,假如全部已訂座的旅客都按時到機場辦理乘機手續(xù),這時,5名旅客就有可能因為航班的超售滿員而被拒絕接受登機。 周賽軍同時解釋,這是為了最大程度減少飛機的座位虛耗。因為常常有旅客因各種原因買了票卻沒登機,這就給航空公司造成了損失,“機票超售”是國際通用的行業(yè)慣例,而且國家民航總局有規(guī)定,超售機票不能超過5%。“這就說明了機票超售是被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認可的。” “當南航地面服務人員得知肖先生的情況后,立即啟動了機票超售應急補救機制——肖先生購買的機票屬于打折票,按規(guī)定是不能改簽的,但我們還是立即為他辦理了改簽手續(xù),并免費從經濟艙升為了頭等艙,同時派專人帶領肖先生去頭等艙休息室免費休息,提供了餐食。應該說,我們的補償措施是非常及時到位的。”周賽軍說。 南航的三位代理律師認為,當晚肖先生接受了南航的這些補償措施,說明雙方的航空運輸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現(xiàn)在針對一個履行完畢的合同提起訴訟,毫無道理,請求法院判令駁回”。 記者注意到,在今年7月底至8月初短短兩個星期內,經過媒體曝光、發(fā)生在全國各地機場的因為“機票超售”而引起乘客無法按時登機、導致行程延誤的事件就有10多起。 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國內各家航空公司目前都存在“機票超售”現(xiàn)象,而且還內部控制著相關補償規(guī)定。但是,“為了不引起更大的爭議”,各航空公司都不愿意對外公布具體補償辦法。目前民航總局還沒有一個針對“機票超售”補償?shù)木唧w規(guī)定。 “機票超售”應否事先告知 今天的法庭辯論階段,肖先生的代理律師、北京金信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斌提出:“既然南航存在超售行為,為何在我的當事人購買機票時沒有明確告知?” “機票超售不是針對某一個具體的乘客,只是具體某一條航線的某個航班,我們不可能用廣而告之的方法進行告知,這樣就可能沒有一個乘客來買這個航班的機票了。”南航代理律師表示。 對于這種說法,張斌認為“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如果我的當事人知道他買的這個航班有可能因為機票超售,導致自己不能登機,肯定不會購買”。 周賽軍解釋說,國家民航總局制定的《消費者航空旅行指南》寫明了有關機票超售的各種規(guī)定,可以在民航總局的官方網站上查到。 對于肖先生代理人“怎么保證每個乘客都能看到這個指南”的質疑,南航代理人表示“可能宣傳力度不夠,需要加大宣傳”。 記者咨詢了北京律協(xié)航空法律事務專業(yè)委員會的幾名律師后得知,國外航空公司確實有“機票超售”慣例,但有兩個基本前提: 一,事先告知——乘客在購買機票之時,航空公司必須告知乘客機票存在“超售”,買與不買的決定權在乘客自己。例如,美國《聯(lián)邦條例法典》規(guī)定,每一承運人都應張貼“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將該“通知”印在機票上,或者附隨于機票的另一紙上。 二,事后賠償——所有因機票“超售”而被拒載的旅客有權獲得經濟賠償,那些不急于出行的旅客可以選擇放棄其座位以換取賠償金。歐盟關于“超售”的賠償則按航程計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內的短途飛行為250歐元等等。 由于肖先生不同意調解,此案沒有當庭判決。 有選擇的“國際慣例” 今天在法庭的最后陳述階段,南航代理人表示,我國的民用航空業(yè)發(fā)展到今天只有短短的十幾年,和歐美發(fā)達國家上百年的發(fā)展歷史相比,確實存在許多不成熟的地方,普通消費者不了解也是正常的。 在外企工作的馮先生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在德國法蘭克福機場遭遇的一次機票超售,不過,當時被“超售”的旅客沒有誰覺得“不幸”,因為德國漢莎航空公司有一整套應對超售、彌補旅客損失的制度—— 工作人員會告知所有經濟艙的旅客,航班超售了,如果誰愿意主動改乘下一航班,將獲得豐厚的補償,包括四星級飯店的住宿及三餐、每天相當于3750元人民幣的補償金等。完善的服務、豐厚的補償,使危機和矛盾自動化解。 記者采訪的一些律師表示,國外的機票超售現(xiàn)象不僅是因成為自愿者可以得到免費機票等補償,更重要的是國外成熟的民用航空市場能夠提供各方面到位的配套服務,如航班密度大,轉簽方便等。 很明顯,國內航空公司的“機票超售”,是一種有選擇的與國際接軌,只保留了有利于航空公司的“慣例”,而將不利于航空公司的“慣例”拋諸腦后。 他們認為,國內航空公司不向購票人明示所售機票的“超售”性質,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剝奪了購票人的知情權、選擇權,而在乘客被拒絕登機之后,除了安排其改乘下一航班外,沒有任何經濟補償,明顯侵犯了乘客的正當權益。機票“超售”是航空公司為了避免損失而采取的舉措,可以理解。但收益與風險是并存的,要最大限度地贏利,就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賠償乘客損失的風險,而不能為了公司贏利而將風險和損失轉嫁給消費者。 本報北京12月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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