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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者最高可處以行政拘留
惠正一
國家質檢總局26日發布公告稱,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態奶產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必須是灌裝日期。
根據新的規定,液態奶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明確標明其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這次規定的最顯著變化是有關生產日期的界定。此前,國家規定的生產日期是包括檢驗日期在內,完成所有加工步驟后的日期。
上海奶業行業協會副秘書長顧佳升昨日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舊的規定界定比較含糊,對于保質期在10天以內的“新鮮即食”類產品,企業將難以操作。他指出,在國外液態奶產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為殺菌時期,并且精確到幾點幾分。而國內現在的設備從技術上也能完成這樣精確的標識。
由于市場競爭的慘烈,部分急功近利的企業便鉆了規定含糊不清的空子,導致市場上有關“早產奶”的新聞頻頻曝光。
公告同時要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督促檢查,通過巡查、回訪、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指導企業依法生產。公告指出,一經發現企業違反本規定,仍然在液態奶包裝上違規標注生產日期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給予最高可至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這一新標準的出臺,以伊利為代表的企業表示歡迎。伊利有關人士昨天告訴記者,新的標準有助于給乳業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光明公關負責人龔妍奇表示,其目前尚未接到相關通知,但是其強調光明向來按照國家標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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