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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廣州:旅行社服務須明碼標價 違者最高罰20萬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 18:10 新華網

  新華網廣州12月23日電 (記者 孔博) 記者日前從廣州市物價局獲悉,從2007年1月1日起,廣州市旅行社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價格必須明碼標價,而且不得模糊標價,標示最高價和最低價必須說明適用條件。

  根據廣州市物價局日前出臺的《關于加強旅行社服務明碼標價管理的通知》,旅行社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價格行為必須實行明碼標價,采用價目表、價目牌或電子顯示屏,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開標示。

  旅行社的價目表、價目牌或電子顯示屏標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和類別、游覽線路、出行天數、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方式、收費標準、備注等。

  “收費標準”必須是具體的收費金額,不能用模糊性的標示,如“多少元起”等。旅行社經營者違反規定不實行明碼標價或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最高可罰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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