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弗事件受害者今上訴 申請撤銷浦東法院裁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08:50
每日經濟新聞
昨天,“欣弗事件”黑龍江10名受害者的代理律師、北京李文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永飛向《每日經濟新聞》表示,代理律師之一、北京李文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徐嶸律師將在今天正式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等上訴材料,申請撤銷浦東法院裁定。
12月4日,東北10名“欣弗事件”受害者及家屬向上海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3名被告連帶賠償近280萬元。但這起訴訟被浦東法院以“不屬于浦東法院管轄”而駁回。
昨天,北京李文律師事務所陳永飛告訴《每日經濟新聞》:“從事實和證據來看,上海華源、安徽華源符合法定的“生產者”和“產品制造者”條件。他表示,劣藥欣弗的藥瓶在生產者的位置清楚的載有“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在任何其他地方并未載明生產者只是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在劣藥欣弗的說明書的尾部【生產企業】一欄中,也清楚地標有“企業名稱: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而從劣藥欣弗藥品的包裝盒最為醒目的生產者的位置上也可以看到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我們手上都有證據,這些證據都充分證明了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系‘生產者’和‘產品制造者’,法院駁回起訴是不合理的,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顯然具有被告資格或被告地位。”
陳永飛同時表示,從法律依據來看,本案屬于產品侵權案件,應當適用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法釋[2002]22號,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上海華源、安徽華源、中國華源均符合法定的“生產者”和“產品制造者”條件,從而三被告均符合被告主體資格或被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