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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院賣藥加價不能超15%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16:49 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廖雁)根據市發改委昨天轉發的國家八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的通知》,從12月1日起,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要嚴格執行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的規定,中藥飲片加價率可適當放寬,但原則上應控制在25%以內。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推行由生產企業在藥品零售外包裝上標示建議零售價格的制度。對企業標示的價格偏高和價格上漲幅度過大的,價格主管部門應進行價格干預。 繼續適當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和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降低醫用設備檢查治療收費標準。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稱開具處方制度。取消醫院科室醫藥收入和個人收入掛鉤的做法。 又訊氯霉素滴眼液、復方甘草口服液等23種西藥和清熱解毒片、牛黃清心丸、地奧心血康膠囊等10種中成藥今起執行最高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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