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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吃出問題可獲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10:34 北京日報
本報訊 (記者 董少東) 發現企業生產農產品亂用添加劑,可將其產品銷毀,如果消費者食用了問題農產品而受到損害,生產商和銷售商都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給執法部門提供了“尚方寶劍”。昨天上午,國家農業部和北京市政府聯合舉行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普法周”活動及現場咨詢會。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人們每天消費的食物,有相當一大部分是直接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如蔬菜、水果、水產品等,但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農產品安全問題卻時有發生:蔬菜水果的農藥殘留,豬肉的瘦肉精、鮮魚的孔雀石綠、福壽螺的廣州管圓線蟲……記者了解到,根據最新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如果消費者食用了問題農產品而受到損害,生產商和銷售商都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消費者在農產品批發市場買到問題產品,同樣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明確了農產品的市場準入條件,規定了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農產品不得上市銷售的5種情形——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如若發現上述情況將會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處以最高2萬元的罰款。RJ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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