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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零售促銷不許忽悠消費者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07:19 人民網—人民日報
我國首部專門規范和監管促銷行為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15日施行 零售促銷,不許忽悠消費者(政策解讀) 采訪人:本報記者 龔雯 解讀人:商務部部長助理 黃海 送禮券、返現金、給贈品、打折扣、積分優惠、限時(量)搶購……每逢節假日,商家的促銷活動接連不斷,花樣層出不窮。然而,消費者普遍反映,不少促銷活動“水分”太多,令人生疑。商務部等聯合發布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為消費者撐起了保護傘。 促銷宣傳—— “保留最終解釋權”無效 許多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經歷:購買促銷商品后,發現與促銷宣傳的內容出入頗大,找商家討說法,卻因商家的“保留最終解釋權”而無計可施。 《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留最終解釋權”是單方面的格式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該條款無效。 零售商的促銷宣傳應真實、合法、清晰、易懂,要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如有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或商品,不僅要明示,而且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應當醒目明確,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后在明示期限內不得隨意變更促銷內容。 打折降價—— 須記錄促銷前價格 消費者反映非常強烈的一個問題是一些零售商在促銷中先大幅提高價格,再打折降價,實際上賣出去的價格比促銷前還高。據中消協等單位網上問卷調查,68.4%的消費者表示購買促銷商品時,最擔心碰到“商品價格在促銷前已被商家提高”的情形,主張政府加強監管。 五部委首次明確要求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檔案,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活動中的價格資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明碼標價,標價內容須真實明確;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沒有明示的費用,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 限時搶購—— 促銷時段須充足供應 “限時搶購”、“限量搶購”等促銷方式時下正流行。很多消費者反映,當按照廣告宣傳到商店購買促銷商品時,遭遇的情景往往是零售商拋下一句“賣完了,不賣了!” 五部委要求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后應立即明示。 如零售商不能履行上述義務,將受到相應處罰。 售后服務—— 與普通商品一視同仁 一些消費者買了促銷商品,售后服務得不到保障,商品出現問題,退不了也換不了。 “零售商要對促銷商品承擔與普通商品相同責任”得到明確。促銷商品和普通商品作為商品的屬性是相同的,區別在于促銷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對低廉的價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額外的其他利益。同樣一件商品,無論以什么樣的價格出售,商家都要對該商品的質量負責,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消費者的退換貨。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阻礙或拒絕消費者退換貨。 違規處罰—— 最高可達3萬元 消費者如果遇到不規范的促銷行為,可參照各部門的職責范圍,向有關部門舉報;如不清楚各部門的職責范圍,可向任何一個部門舉報。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管;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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