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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虛假宣傳構成違約 徐州一開發商被判賠30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30日 16:07 新華網

  新華網南京9月30日電 (記者 王駿勇) 由于在房屋銷售廣告上虛假宣傳,60名業主一怒之下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日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開發商不履行銷售廣告宣傳的交房標準及景觀環境的承諾構成違約,應一次性給付業主人均5000元違約金,總共30余萬元。

  2004年5月,被告開發公司經批準,在徐州市金山橋建設某小區住宅樓,并印發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公布了該小區交房標準,承諾“保證廣告宣傳與實際一致,經有關部門認定屬虛假廣告的,退款退息或按已付房款的3%賠償”。資料上還宣傳小區內綠化率達到40%,約2.5萬平方米的坡地式綠化林陰帶營造植物園、五大主題景觀帶、近萬平方米的綠色健身休閑廣場等。

  然而,到2006年4月,業主驗房后才發現被“涮”了一把:除了交房逾期200余天之外,房屋及周圍環境與開發公司的宣傳出入也很大。

衛生間無給水管道,廚房無地漏,室內無可視對講系統、寬帶和有線電視接入,小區綠化率沒有達到40%,原來承諾的五大主題景觀帶及休閑廣場也被占用建設了商品房。為此,業主將
開發商
告上法庭,要求給付違約金。

  庭審中,開發公司辯稱,關于景觀設計和綠地的廣告宣傳資料只是要約邀請,不是合同內容,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是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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