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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艱苦訴訟 竟未追回1分欠款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29日 11:22 中國消費網

  “寧德中院如此執法真叫人難以理解。”已過不惑之年的繆石坤對眼前的一切顯得無可奈何。4年的艱苦訴訟,昔日的富翁如今成了負翁,不僅沒能追回一分欠款,反而讓他債臺高筑。這中間究竟發生了什么?

  承接工程遭遇欠款

  福建福安市是我國重要的電機電器生產基地。1996年,為了擴大電機產品在全國的輻射能力和出口創匯能力,福安市委市政府決定興建國內最大的電機批發市場――中國閩東電機電器中心批發市場。

  1997年,福建閩東電機電器城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閩東電機公司)承接了市場的建設。期間,閩東電機公司以承建市場為標的,與繆石坤所在的萬縣市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處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由于資金不足,閩東電機公司曾多次以工程保證金等名義收取工程處款項318萬元。

  1999年8月,福安市土地管理局以“閩東電機公司未依照合同規定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不能取得該宗土地的使用權”為由,撤銷了頒給閩東電機公司的兩本標號為安政國用(1998)字第001081號、第001082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福安閩東華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隨后取代閩東電機公司,接手批發市場的建設。

  為了補償繆石坤的損失,經協商,閩東電機公司同意連本帶利償還繆石坤等400萬元,并向繆出具了兩張各200萬元的借條。

  催討無果上訴法院

  然而,一年多的時間,繆石坤并沒有拿到應得的補償。2002年11月,萬般無奈的繆石坤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判令閩東電機公司償還欠款。福安法院對此進行了庭前調解,并制作(2002)安民初字第50002號、第50003號民事調解書,閩東電機公司表示,于2002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還清欠款。

  而在此前,2001年,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下稱“三建”)向福安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閩東電機公司償還200萬元訂金。當年11月,福安法院對此案進行強制執行。由于案件涉及眾多部門,執行難度頗大。寧德中院于是決定,與福安法院共同執行此案。

  在執行過程中,福安法院查明閩東電機公司在福安市政府有到期債權167.2萬元,系福安市政府應退還給閩東電機公司的土地出讓金。2003年11月,接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后,福安國土局隨即劃撥了167.2萬元至寧德中院賬戶。

  獲知此消息后,2003年11月30日,繆石坤遂向福安法院和福建省高院遞交《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款的報告》,要求按比例參與分配執行款(物)。當日,福安法院將報告轉至寧德中院。

  申請分配一波三折

  出乎繆石坤意料的是,參與分配的申請遭到了“三建”的異議。2004年4月,寧德中院裁定,對繆石坤訴閩東電機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進行審理。

  寧德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調解書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民間借貸關系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予以重審,并裁定撤銷福安法院制作的兩份民事調解書,發回福安法院重審。

  2005年9月9日,重審結束。福安法院分別制作了(2004)安民初字第1541號、第1542號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還款協議。

  2004年11月,擔心“三建”借中院撤銷福安法院調解書之名,獨占被執行款,繆石坤遂向寧德中院相關負責人寄送《請求暫緩處理閩東電機電器城發展有限公司被執行款的報告》。

  2005年10月,福建省高院執行局對繆石坤遞交的《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款的報告》作出批復:“寧德中院執行局:該案我局曾于2002年4月10日發函你局轉辦,今申請人再次反映該案未得到執行,現將材料轉你局,請你局依法執行。”

  在繆石坤看來,多年欠款總算可以追回一部分了。然而,當他滿懷希望來到中院時,卻被告知,早在2004年12月,寧德中院執行局已將款項進行分配并支付完畢。繆石坤欲哭無淚。

  發回重審令人不解

  “該案當事雙方債務債權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足,且調解是在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的,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福安法院立案庭一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大家都不理解該案為什么發回重審?

  據該同志介紹,由于該案案值達200萬元,根據規定,凡案值超過200萬元的,必須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是本案惟一有爭議的地方。但從方便當事人、節省訴訟成本考慮,福安法院審理此案并無不妥。”

  對重審一事,寧德中院審判監督庭稱:“該案當事雙方借貸關系明確,證據確鑿,案子并沒有問題。之所以發回重審,一是有第三方提出異議,二是為了把案件辦得更扎實。”當問及是否確有必要重審時,該庭一工作人員突然變得激動起來,“該案有爭議的是執行環節,而不是審理環節。至于為何重審,其中緣由我們并不知曉。”

  急分款項疑問叢生

  既然重審尚未結束,且繆石坤也提交了請求暫緩處理被執行款的報告,那么,寧德中院又為何急于分配這筆款項呢?

  “中院在執行該案期間,福安法院轉來該院立案執行的陳美玲、繆石坤、浙江溫州甌海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質押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等三案,由于繆石坤案重審未結束,‘三建’等債權人又非常著急,中院于是就將款項分配了。”寧德中院執行局副局長王興喜解釋說。

  福安法院分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楊杰是熟知該案的人員之一。在執行款分配前不久,楊杰被借調到中院執行局主持工作。提起款項分配,楊杰說,“三建”等申請參與款項分配是他到崗一個多月后兌現的。款項分配時之所以未考慮繆石坤,是因為他沒有取得執行依據。

  眾所周知,執行依據是確定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對繆石坤而言,他的執行依據就是福安法院制作的(2002)安民初字第50002號、第50003號民事調解書。由于這兩份民事調解書在重審前已被中院裁定撤銷,從這個角度看,繆石坤確沒有取得執行依據。但是,由于該案還在重審,能否取得執行依據也未可知,中院卻在結論出來前就急于將款項分配完畢,這一做法顯然讓人難以理解。 (編輯:李旭波)

文章來源:人民網-《市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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