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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自曝:“餡餅”成陷阱 旅游團變“購物團”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27日 13:44 中國消費網

  鄔敬民,深圳導游,在網上發表一篇《叫我如何不宰你――一個導游的自白》而受到關注。24日晚,鄔敬民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說,低價出游,游客享受不到旅游的樂趣,而且出游歸來,發現自己花錢并不少,還總是上當受騙。

  以低價團費為誘餌,在旅途中再逼、騙游客

  有著12年從業經歷的鄔敬民,對“零負團費”操作的辦法了如指掌:先以低價團費為誘餌,拉到游客后,在旅途中再逼、騙游客參加自費項目、購物,旅行社、導游從中拿提成進而盈利。“賠本買賣沒人做,旅行社是一個商業機構,是要賺錢的。”

  定點購物,是坑騙游客最厲害的手段。按照行規,游客每天一般要進一家購物店。但在低價團,一天要進幾家購物店,旅游團幾乎就是購物團。“購物店里的商品,有三個共同的特點:質量次、假貨多、價格高。”帶團多了,鄔敬民對此深有體會。“首先會夸張他們所賣的這個商品的價值和效果,比如藥會說包治百病,珠寶會說保證質量,但實際上是假貨。”

  鄔敬民介紹說,要吸引旅游團把客人送來,購物店必須提供高額的回扣。“一般的行規,導游只能拿10%,但是購物店提供的回扣是40%―50%,旅行社把其余的30%―40%拿走了。除了回扣,還要付給旅行社和導游人頭費、停車費。也就是導游帶游客到店里來,買不買東西都得給錢,這叫人頭費,只要把旅游車開過來了,店里就得給停車費。”

  在鄔敬民眼中,購物店是導致目前旅游市場混亂的“毒瘤”。“有人說,我不買東西,但你寶貴的旅游時間被占用了。”

  不少導游介紹景點無精打采,進了商店卻精神百倍

  眼下,有些導游在介紹景點時敷衍了事、無精打采,進了商店卻精神百倍,拼命鼓動你買東西。

  “導游是無奈的,但不是無辜的。”鄔敬民說,目前,很多導游并沒有保底工資,很多地方的導游甚至要倒貼錢“買團”。“比如一個團20個人,導游要替每人先交50元,拿1000元買這個團,然后再想辦法從游客身上把這些錢掙回來。”

  導游的收入如果來源于正當服務之外的東西,就不能想著如何好好地為游客服務,總是想賺游客的錢。鄔敬民說,導游的服務應該得到一個合理的體現。

  鄔敬民說,很多游客不能理性消費,哪家價格低就找哪家。旅行社也不能誠懇面對游客,如實告訴游客低價有什么貓膩,害怕游客流失。“旅游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買的是精神上的享受。低價游,根本上不可能滿足這一點。”

  鄔敬民現在正在推廣“品質旅游”。“第一,行程安排明明白白,不存在任何欺騙;第二,收費要合理,保證旅行社和導游的收入。”針對有人擔心的價格上漲,鄔敬民說,“價格一定會上漲,這是必然的,因為是恢復到正常水平。”

  “十一”黃金周快到了,鄔敬民給想參團旅游的人們出招:進幾個購物店,有幾個自費項目,要盡量在合同中寫清楚,行程一定要盡量弄清楚,是否包括當地最好看、最值得看的景點。盡量不要在指定點購物。

  國家旅游局重拳遏制旅游業不正當交易

  旅行社重點自查賬外收回扣等行為

  本報北京9月26日訊記者杜海濤從國家旅游局獲悉:國家旅游局將對旅游行業不正當交易行為出重拳,對查找出的不正當交易問題,根據事實、情節、后果以及改錯態度等,依法依紀作出處理。

  據悉,國家旅游局日前下發了《關于組織開展旅游行業不正當交易行為自查自糾的實施意見》,對旅游行業不正當交易行為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并要求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本轄區內旅游企業對2001年以來發生的不正當交易行為,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主要內容包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或干預旅游企業經營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等行為。旅行社企業重點自查自糾賬外收取回扣、低于成本價惡性競爭、營業收入不入賬、發布虛假廣告和惡意拖欠款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導游強帶游客購物違法

  在旅游服務中,旅行社和導游、司機壓縮游客游覽景點時間,強帶游客到各種場合購物,以非法收受定點或非定點商場、禮品店、購物點的回扣的行為,不僅是旅游從業者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而且是違法的行為。

  首先,它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其次,它違反了《合同法》關于合同的內容應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再次,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以現金、實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的行為構成商業賄賂。“導游變導購”的行為雖然不是商場經營者賄賂旅行社和導游為他們自己或自己單位購物,而是讓受賄者引誘、欺騙游客購物,但這一點并不影響其行為的“商業賄賂”性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

  本報報道引起強烈反響

  四川整治九寨溝黃龍景區

  本報成都9月26日電記者鄭德剛報道:距離“十一”黃金周還有幾天,但九寨溝、黃龍景區的日游客量已達2萬多人,景區內外井然有序。

  今年8月21日本版刊登了記者來信《黃龍一游 幾多煩惱》,批評黃龍景區個別“黑心導游只管賺錢,不管介紹風景,隨意兜售商品,提高節目報價”等違規行為,引起四川省旅游管理部門以及九寨溝、黃龍景區所在的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在九寨溝、黃龍景區以及旅游沿線各縣開展了大規模的旅游秩序整治行動,對各種違規行為進行了嚴厲查處。

  什么樣的回扣是商業賄賂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工商總局的相關規定,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編輯:李衛芹)

文章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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