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爾”不是“DELL” 戴爾商標行政案一審敗訴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27日 09:05 中國消費網 | |||||||||
美國著名電腦供應商戴爾電腦有限公司以其申請注冊的“DELL”商標的中文譯名與廣東一家高新技術研究所申請注冊的“德爾”商標相近似為由,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德爾”商標未果,遂將商評委訴上法庭。日前,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戴爾公司請求撤銷“德爾”商標的訴訟請求。 1997年2月27日,佛山市興禪高新技術應用研究所申請注冊了“德爾”商標,指定使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戴爾公司無法證明在爭議的“德爾”商標申請前,“德爾”或者“DELL”已經構成了原告的馳名商標,已經在商業活動中將“德爾”或者“DELL”作為其商號使用,且這種商業性使用已經產生了使消費者將“德爾”或者“DELL”作為其營業標志的法律效果。據此,法院認為,商評委第3060號決定維持爭議商標的結論正確,審理程序亦符合法律的規定,故駁回原告戴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編輯:譚捷) 文章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