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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從10月1日起醫院賣藥獲利不得超1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7:12 信息時報

  將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稱開處方,醫藥收入不得與個人收入掛鉤

  時報訊 (記者 何雪峰 通訊員 藍嵐) 昨日,廣州市物價局轉發了國家、省有關部門文件,要求從10月1日起,取消廣東省現行的招標藥品差別差率作價辦法,所有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購進)價為基礎,一律按15%加價率順加作價,中藥飲片的實際加價率一律不得超過25%。同時醫療機構科室收入不得與個人收入掛鉤,以降低患者負擔。

  中藥飲片最高加價25%

  通知要求,對列入政府定價范圍的藥品價格進行全面調整。按照“積極穩妥、分步到位;突出重點、有升有降”的原則,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有需求、企業沒有生產積極性的廉價藥品價格。嚴格執行藥品差比價規則,制止企業變換劑型、規格、包裝變相漲價行為。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要嚴格執行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的規定,中藥飲片加價率可適當放寬,但原則上應控制在25%以內。藥品實際購進價是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

  據悉,有關部門將選擇部分政府定價藥品從出廠(口岸)環節控制價格,通過限制流通環節差價率,降低最終零售價格。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推行由生產企業在藥品零售外包裝上標示建議零售價格的制度,以增加價格透明度。

  對企業標示的價格偏高和價格上漲幅度過大的,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價格法》的規定,采取提價申報、調價備案、限制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等手段進行價格干預,逐步將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處方藥納入政府定價范圍。

  對市場價格秩序比較混亂、中間環節加價過高醫療器械,要建立醫療器械價格監測制度,定期公布重點品種的國內和國際市場價格信息,引導企業合理確定價格。對流通差價過大、中間環節盈利過多、價格虛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環節加價率等措施,降低醫療器械銷售價格水平。

  醫療服務價格還將提高

  通知要求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在降低藥品價格和

醫院加價率的基礎上,繼續適當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和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降低醫用設備檢查治療收費標準。規范醫院診療和用藥行為,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稱開具處方制度。取消醫院科室醫藥收入和個人收入掛鉤的做法,規范醫療機構和醫生行為,促使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合理施治。

  通知要求,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及時查處;問題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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